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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市政府网 2017-01-05 10:05:42

文件名称:[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沪食药监处办〔2016〕234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沪食药监处办〔2016〕234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更好地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食药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一〔2016〕168号)要求,市局决定近期在全市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

各区市场监管局要按照《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GB1076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10767—2010)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参照《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开展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监督检查内容及安排

(一)督促企业开展自查

各区市场监管局应按照通知要求,及时通知辖区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单位在2017年3月7日前,开展自查自纠,生产经营单位在自查过程中发现生产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要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做好相关记录,并及时向生产经营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对于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不符合《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提出整改计划和方案,并在2017年3月22日前将自查自纠以及整改计划和方案等相关情况,提交所在区市场监管局。

1.生产企业自查内容及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要对照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本企业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开展自查,并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主要自查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产品名称方面,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应真实、准确,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二是原辅料来源方面,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等模糊信息;三是配料表和营养成分表方面,其标注方式应按照GB13432—2013及其他有关要求进行标示;四是标示内容方面,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应当载明的事项;五是含量声称方面,对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在产品配方中含有的物质,不得以“零添加”、“不含有”等字样强调;六是功能声称方面,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七是标签中存在的夸大、误导或未经证实的其他方面问题,以及标签上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达。

2.经营单位自查内容及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要按要求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保证包装完好,并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销售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有中文标签;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企业在开展自查整改的同时,应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试行)》等相关文件进行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按照《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过渡期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6年第160号)要求,2018年1月1日后,企业组织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除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和《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试行)》的规定。

(二)开展监督检查(2017年3月上旬至6月上旬)

1.重点检查对象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主要从事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业务单位。

2.重点检查场所

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包装车间、成品仓库,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商场超市、批发市场、母婴店。

3.重点检查内容

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的产品名称、标示内容、含量和功能声称等问题,严厉打击虚假标注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欺诈行为,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利用食品标签标识分装、伪造冒用他人品牌生产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

对于生产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对于利用食品标签标识制假售假等严重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不正当竞争、虚假广告等问题,要移交相关主管部门查处。

三、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制定严格周密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实施步骤、治理重点、检查措施,积极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认真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督促生产企业改进标签标识,形成合理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及时通报工作中发现的风险信息和隐患问题,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相关信息。

请各区市场监管局于2017年6月12日前,将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和《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汇总表》报送市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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