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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等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市政府网 2017-03-21 09:48:37

文件名称:[上海]市民政局等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文件编号:沪民优发〔2017〕3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沪民优发〔2017〕3号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6〕174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的精神,现就调整本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10月1日起,调整本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具体为:

(一)2016年本市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下同)残疾抚恤补助标准调整后按附件1标准执行。

(二)2016年本市在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调整后按附件2标准执行。

(三)2016年本市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调整后按附件3标准执行。

(四)2016年本市符合规定条件的参战退役人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按附件4标准执行。

二、从2016年10月1日起,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40元。

三、从2016年10月1日起,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补贴25元/月。

四、从2016年10月1日起,调整病故在乡五级以下残疾军人遗属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40元。

五、从2017年3月1日起,对超过退休年龄且收入水平低于相应定期抚恤金标准的烈属,在享受本市差额补助政策时,烈属抚慰金不再计入收入。

六、上述各项经费,由区财政部门按原渠道核拨。

附件:1.2016年上海市伤残人员残疾抚恤补助标准表

2.2016年上海市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表

3.2016年上海市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表

4.2016年上海市在乡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7年2月27日

附件1

2016年上海市伤残人员残疾抚恤补助标准表

(从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残疾等级残疾性质残疾抚恤金标准
一级因战6689
因公6512
因病6309
二级因战6130
因公5866
因病5687
三级因战5512
因公5247
因病4986
四级因战4716
因公4367
因病4102
五级因战3902
因公3495
因病3258
六级因战3065
因公2863
因病2492
七级因战2403
因公2226
八级因战1783
因公1662
九级因战1550
因公1333
十级因战1232
因公1091

(此标准已包含中央标准)

附件2

2016年上海市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类别定期抚恤金标准
在乡烈属、失踪军人遗属(孤老、遗孤)5738
在乡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孤老、遗孤)5473
在乡病故军人遗属(孤老、遗孤)4701
在乡烈属、失踪军人遗属(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4414
在乡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4083
在乡病故军人遗属(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3311

(此标准已包含中央标准)

附件3

2016年上海市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表

(从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类别定期定量补助标准
孤老在乡复员军人4193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在乡复员军人3906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在乡复员军人3311
建国后入伍在乡复员军人2869

(此标准已包含中央标准)

附件4

2016年上海市在乡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类别生活补助标准
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987
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987

(此标准已包含中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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