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上海市优秀青年临床药师培养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青年临床药学人才的培养选拔机制,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临床药学人才队伍,推进本市临床药学事业更好更快发展,经与上海市医药卫生发展基金会研究,决定设立上海市优秀青年临床药师培养计划。现将《上海市优秀青年临床药师培养计划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9月1日
上海市优秀青年临床药师培养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青年临床药学人才的培养选拔机制,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临床药师队伍,推进本市临床药学事业的发展,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上海市医药卫生发展基金会决定设立上海市优秀青年临床药师培养计划(以下简称培养计划),对各级医疗机构中从事临床药学的优秀青年进行能力培养。
第二条鼓励相关企业和社会团体捐助上海市医药卫生发展基金会,支持本市优秀青年临床药学人才的培养。
第三条培养计划培养周期为三年,每年申报评选一次。首期暂定培养三批。
第四条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指导培养计划推进,重点负责有关监督、检查等监管工作;上海市医药卫生发展基金会负责经费支持和相关具体事务的协调工作;上海市临床药事管理质控中心联合上海市医药卫生发展基金会负责组织专家评审、落实导师制和考核考评等业务工作。
第二章培养资助的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培养计划主要资助本市各级医疗机构中45周岁以下、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临床药师工作5年以上的临床药师。
第六条培养计划选拔条件如下:
1.具有药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主管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申报当年不超过45周岁(以申报当年12月31日为准)。
2.经过国家或上海临床药师培训基地规范化培训,获得临床药师资格,连续从事专职临床药师工作5年(间断不超过3个月)以上者。
3.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道德品格,热爱医院药学工作,有良好的团队意识和奉献精神。
4.有出色的临床药学服务工作表现和较强的教学、科研和管理能力,有所在医院临床科室和药学部门推荐,有知名同行(非本单位)的推荐,有成为未来学科带头人的潜力。
5.身体和心理健康,能胜任复杂的临床工作和接受高强度的培训。
6.已入选其他市级或国家级人才培养计划者不再列入本培养计划。
第三章申报与选拔程序
第七条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上海市医药卫生发展基金会每年发布当年申报、选拔的通知和具体要求。
第八条符合申报条件的临床药师本人向所在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由所在医疗机构推荐。申请人填写《上海市优秀青年临床药师培养计划申请书》,提交所在医疗机构人事部门。
第九条所在医疗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对申请人的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培养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和配套资金及基本条件的保障等签署意见,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送至上海市医药卫生发展基金会。
第十条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临床药事管理质控中心、上海市医药卫生发展基金会组织相关专家对报送材料进行评审,每年评选20名左右临床药师。入选名单经公示后发文公布。
第四章培养资助措施
第十一条培养计划实行导师制。市级层面统一建立指导教师资源库,为入选的青年临床药师选派一位医德高尚、业务精湛的专职指导教师,指导培养对象在培养期间开展药学临床、教学和应用研究等工作。
第十二条上海市医药卫生发展基金会给予入选的优秀临床药师资助经费5万元,培养对象所在医疗机构给予不少于1:1的经费配套。
第十三条对出色完成本培养计划、在临床药学服务、教学和应用研究等领域成绩突出、经评估验收获得优秀等级的培养对象及其导师予以通报表扬。
第五章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入选的优秀青年临床药师所在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明确培养目标,制定培养计划,配合落实选派专职导师,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为培养对象的成长创造必要的工作和学习条件。
第十五条入选的优秀青年临床药师所在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对资助经费和配套经费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
第十六条培养计划建立联络员例会制度。入选的优秀青年临床药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协助本培养计划顺利实施。
第十七条培养期满后,培养对象应认真填写《上海市优秀青年临床药师培养计划总结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上海市临床药事管理质控中心、上海市医药卫生发展基金会等组织专家对培养对象进行考核,专家考核意见和《上海市优秀青年临床药师培养计划总结报告》等相关材料报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上海市医药卫生发展基金会留存。
第十八条对调换工作单位或有违反职业道德、未能正常履职、弄虚作假、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等情况发生的培养对象,所在单位应及时向上海市医药卫生发展基金会提交书面报告,经审核认定后决定终止其培养或撤销资助。
第十九条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上海市医药卫生发展基金会对优秀青年临床药师培养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结果作为下达下一批次培养资助名额的参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医药卫生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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