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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重庆市南川区关于印发南川区标准地址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重庆市政府网 2017-03-21 18:00:21

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南川区关于印发南川区标准地址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7〕234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7〕234号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川区标准地址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川府办发〔2016〕1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南川区标准地址管理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0日

南川区标准地址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标准地址的使用和管理,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质量和城市管理水平,根据《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和《重庆市门楼号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标准地址,是指经地名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地名和公安机关编制确认的门楼号。

第三条 城乡建设、民政、公安、国土房管、规划、市政、工商、邮政等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标准地址使用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地名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标准地址的公布和确认。

地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拟定后报区政府审定和公布。

门楼号由公安派出所编制后报区公安局审批确认。

第五条 标准地址标志、标识牌应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实行统一监制和管理。

第六条 党政机关各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人等在有关民商事务、社会事务等活动中需要使用地址信息的,应当使用标准地址。

应使用而未使用标准地址造成后果的,由使用单位(或个人)负责。

第七条 因地址信息发生变化,有关单位和个人办理事务需要标准地址变更证明的,属地名的由区民政局出具,属门楼号的由区公安局出具。

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区民政局或区公安局出具标准地址的变更证明做好相关证件的信息变更登记。

第八条 地名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标准地址信息库,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实现地址信息共享,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提供公众查询和证明服务。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办,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人武部。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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