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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应遵循主体间性
作者:佚名 来源:最高检 2017-11-29 15:57:19

文件名称:刑法解释应遵循主体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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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主体间性是西方哲学概念,是现代以来西方对传统主体性哲学研究范式进行反思和重构而提出的哲学研究新范式,后来又将主体间性理论运用到法律解释学。法律解释学领域的主体间性,是指法律解释者通过平等协商对话达到主体间视域融合和理解上的共识,使得解释结论大体上能够被各方接受。笔者认为,我国刑法作为关涉人的生命、自由、财产等重要权利的一部法律,对其解释更应当遵循主体间性,并从三个方面来把握:

在思想理念方面。解释者必须心存主体间性思维理念,在坚守罪刑法定原则,将具体案件事实对应于刑法条文进行解释和适用时,必须充分考虑其他主体特别是与案件处理结果存在利益关系的主体对刑法条文所进行的解释,真正将其他主体视为协商者、对话者,视为平等交流的主体,尊重其所作的刑法解释。刑法学者在对刑法解释进行研究时,应加强思维理念引领,提供理论论证指导,引导司法者、诉讼参与者和社会公众树立主体间性思维,采取主体间性的解释范式;司法者和其他诉讼参与者以及社会公众,应当充分认识、高度关注刑法解释的社会性和人民性,树立人人为主体的思想理念。

在制度设计方面。目前,较为鲜明的体现主体间性的制度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制度,但这两项制度在实践运行中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问题,如人民陪审员形式化,公检法三机关在一些案件中制约不足。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公检法三机关互相制约的制度——扩大人民陪审员范围,建立科学的奖惩机制,强化对审判机关邀请人民陪审员进行陪审情况的考核,选任积极认真负责的人员充实人民陪审员队伍,提升人民陪审的质量和效率;强化公检法三机关互相制约,弱化诉判罪名不一的考核,消除潜在的为追求考核利益而不改变罪名起诉、不改变罪名判决的情况。同时,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审查逮捕案件公开审查改革,进一步完善落实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制,落实侦查阶段强制律师辩护制度等,通过各个阶段引进多方参与的公开化、诉讼化制度设计,为主体间性在刑法解释中的运用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在实践运行方面。在刑法解释的实践运行中,解释者要运用“置换思维”思考问题。对于公检法三机关来说,侦查机关对案件侦查取证时,要多考虑后续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对案件定性的认识;检察机关起诉和审判机关审判时,也要尊重侦查机关的意见,三方通过联席会、案件咨询交流会等机制,交流彼此对刑法解释的观点、看法,达成共识。对于其他诉讼参与人来说,在向着有利于自我解释刑法的同时,既要考虑公检法三机关的意见,也要考虑自我解释刑法结论是否能够得到相对方的认可,是否能够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对于社会公众来说,无论是刑法专家还是一般民众,在进行刑法解释时要不断地换位思考,将解释结论放在不同层次、不同行业的主体中进行检验,尊重其他主体的意见。

(作者单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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