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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制定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
作者:佚名 来源:环保部 2017-12-22 11:34:53

文件名称:贵州省制定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近日,贵州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了《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办发<2015>57号),贵州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黔委厅字<2016>72号)确定的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争议的主要途径,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能否顺利通过磋商解决的关键所在。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磋商机制,是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关键任务之一。作为全国首部省级政府制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规范性文件,办法是贵州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实践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的,办法的出台将为2018年1月1日起贵州全面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时,为其他地区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提供借鉴。

《办法》具有四个方面的主要特点,一是第一次明确“磋商”的性质属于民事性质,按照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来设计磋商的规则;二是具有很强的系统性,提出通过磋商全面、系统解决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的完整解决方案;三是具有很好的可操作性,把本身极为复杂的专业问题简单化,为磋商制度的落实奠定了基础,为国家权利人通过磋商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提供了详细的操作手册;四是架设了行政与司法的桥梁,解决了磋商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为磋商成果的落实提供了法律保障。《办法》厘清了行政与司法的关系,一方面充分体现了行政渠道在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中的优先地位;另一方面,突出了司法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保障功能。同时,还充分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是建立环境保护国家治理体系的一个重要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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