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四川省政府关于同意划定、调整、撤销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川府函〔2017〕192号
文件编号:川府函[2017]192号
发布时间:2017-10-21
实施时间:2017-10-21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划定、调整、撤销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成都市、攀枝花市、乐山市、阿坝州人民政府:
你们报送的《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邛崃市县城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成府〔2017〕81号)、《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请示》(攀府〔2017〕39号)、《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大渡河李码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乐府〔2017〕98号)、《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阿坝县阿坝镇五村阿曲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阿府〔2016〕6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攀枝花市盐边县县城桐子林镇雅砻江纳尔河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划定方案
(一)取水口:盐边县桐子林镇雅砻江纳尔河村右岸(北纬264554,东经1015000)。
(二)一级保护区:取水口下游100米至取水口上游1000米,雅砻江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右岸纵深至二滩大道临河侧,左岸纵深至德盐路临河侧的陆域范围。
(三)二级保护区:取水口下游300米至取水口上游3000米,雅砻江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除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范围。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向两岸纵深1000米,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的陆域范围。
二、原则同意阿坝州阿坝县阿坝镇五村阿曲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
(一)取水口:阿坝镇五村阿曲河左岸(北纬325451.13,东经1024010.10)。
(二)一级保护区:沿取水渗渠中线向两侧水平纵深30米的条形区域和以集水井为中心,半径30米的圆形区域包络形成的区域范围。
(三)二级保护区:以集水井为中心,半径350米的圆形区域除一级保护区外的区域范围。
(四)准保护区:集水井下游750米至集水井上游3300米的阿曲河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水域范围。沿准保护区水域边界向两边纵深1000米,以及沿防洪隔离堤顶水平纵深至河床左岸以上1000米除一、二级保护区外的陆域范围。
三、原则同意撤销成都市邛崃市县城水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四、原则同意撤销攀枝花市金沙格里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五、原则同意撤销乐山市大渡河李码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六、工作要求
攀枝花市、阿坝州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尽快依法编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大资金项目投入,严格落实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认真落实各项工程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健全水环境监测与污染源监督环境管理体系,切实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制定完善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依法依规划定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效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确保群众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成都市、攀枝花市、乐山市人民政府在撤销成都市邛崃市县城水厂、攀枝花市金沙格里坪、乐山市大渡河李码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后,要确保当地城市饮用水正常供应,水质和水量等不受影响。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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