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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政府关于印发推动旅游产业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政府网 2017-11-10 08:57:04

文件名称:南平市政府关于印发推动旅游产业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

文件编号:南政综〔2017〕469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推动旅游产业发展六条措施》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推动旅游产业发展六条措施

为更好推进南平市国际旅游度假城市建设,扶持旅游产业快速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促进旅游企业加快发展

积极推动旅游企业做大做强、创建品牌,并给予奖励支持。(1)积极引进实力企业,对有成功开发经验的实力旅游企业到我市投资旅游主题公园、旅游特色小镇、旅游度假区等重大项目的,在用地、用林等方面优先予以保障。支持武夷旅游集团等国有企业,整合全市旅游资源和涉旅资产,进一步夯实和壮大资产规模,完成股份制改造,尽快上市。(2)以提升旅游行业素质和旅游企业服务品质为目标,推动旅游企业创建四星级以上旅游饭店、4A级以上旅游景区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3)积极引导旅游企业走规模化发展道路,并不断做大做强。

二、鼓励多元旅游产品开发

加大会议会展、文化创意、体育休闲、乡村体验、工业旅游产品开发力度,并给予奖励支持。(1)积极引导市外旅游企业到我市举办大型会议和展示展销活动。(2)倡导利用闲置厂房、设施和工业遗址等发展文化创意产业。(3)鼓励全国相关机构在我市举办商业化运作的体育休闲旅游活动。(4)推动乡村旅游提档升级,引进公司化运作模式。(5)引导各类工业企业积极开发工业旅游产品,培育工业旅游新兴消费市场。

三、全力加强旅游宣传促销

不断加大旅游宣传促销力度,并给予奖励支持。(1)强化旅游品牌营销推广,培育知名旅游节庆品牌,全面提升旅游目的地形象,打造具有南平特色的旅游IP。(2)引导旅行社等旅游企业积极拓展客源市场,采用包车、包专列等方式“引客入闽北”。(3)鼓励旅游企业开发旅游新产品,参与举办旅游促销活动。(4)加强与国内一流OTA企业合作,做好大武夷旅游品牌核心价值提炼和推广。(5)实施精准营销,深耕长三角、珠三角、京津翼、港澳台和东南亚等境内外重要客源市场。(6)对来我市采风的省级以上媒体记者、摄影家协会、美术家协会、书法家协会会员,凭个人有效证件,给予全市所有A级旅游景区门票免费优惠(不含体验性项目)。

四、优化旅游投融资环境

从南平市百亿产业发展基金中安排20亿元以上作为旅游产业发展基金,支持有特色、前景好的重大旅游项目开发和旅游企业做大做强,改善企业投融资环境;对符合条件的省、市重点旅游项目给予财政贴息扶持(详见“南财外〔2017〕7号文”)。

五、设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每年安排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00万元,主要用于旅游企业做大做强培育和品牌创建奖励、旅游宣传促销和“引客入闽北”奖励、开发旅游商品和特色旅游产品奖励等,推动旅游产业健康发展。

六、强化组织领导

充分发挥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的作用,进一步理顺旅游管理体制,加快县(市、区)旅游机构整合,实行定编、定岗、定责,充实旅游管理和执法队伍,统筹整合旅游行政、事业、武夷旅游集团及相关旅游企业等各方力量。

附件: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细则(试行)

附件

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细则(试行)

为科学合理使用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特制定本细则。

一、旅游企业做大做强的奖励

对在主板上市成功的旅游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旅行社进入年度全国百强的给予50万元奖励。鼓励旅游企业从“规下”转“规上”,对新入统一年以上的旅游企业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对列入规上旅游企业统计,当年营业收入达到3亿元及以上,同比增长超15%的,或当年营业收入在1(含)1亿元区间,同比增长超30%的,或当年营业收入在1000(含)-5000万元区间,同比增长超35%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4、3、2万元奖励。

二、开发多元旅游的奖补

(一)会议会展的奖励。市外企业在我市举办大型会议,会议期间,在酒店消费金额达30万元(含)-50万元(不含),给予1.5万元奖励;在酒店消费金额达5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给予2.5万元奖励;在酒店消费金额达100万元(含)及以上,给予3.5万元奖励。

(二)文化旅游产品的奖励。鼓励利用旧厂房、仓库、特色工业遗址、历史街区、校园建筑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以及乡村旅游休闲集镇或特色村等存量房产改造发展文化创意旅游产业,经营文化演艺、书画特色艺术品交易、非遗文化展示等文化旅游业态,且被评为国家3A级以上旅游景区的,年销售门票超10万张或旅游主营业务收入(含游客购物收入)超1000万元,同比增长超20%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三)体育休闲旅游产品的奖励。鼓励在我市举办商业化运作的体育休闲旅游活动,对每次活动参与人数超500人,且在我市住宿设施或露营地过夜2晚以上,有卫视或国内知名网站录播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宣传促销奖补;对每次活动参与人数超1000人,且境外参与人数超过50人,并在我市住宿设施或露营地过夜2晚以上,有卫视或国内知名网站录播的,给予一次性25万元宣传促销奖补。

(四)乡村旅游产品的奖励。对出台乡村旅游发展奖励政策,且有5个以上村、镇被评为国家3A级以上旅游景区的县(市、区),获评当年给予当地旅游主管部门20万元的宣传促销经费补助。对成为国家3A级以上旅游景区的村庄,成立公司运营,年销售门票超10万张或主营业务收入超1000万元,同比增长超20%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五)工业旅游产品的奖励。鼓励各类工业企业积极开发工业旅游产品,对被评为省级旅游观光工厂,年销售门票超10万张或旅游主营业务收入(含游客购物收入)超1000万元,同比增长超20%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三、旅游企业创品牌的奖励

对新评定的国家5A、4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5万元奖励。对新评定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给予一次性25万元。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的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万元奖励。

四、“引客入闽北”的奖励

(一)累计奖。对旅行社年地接或组织市外(南平市以外,包括境外)游客到南平市旅游,人数达1万人以上,游览2个县(市、区)各1个有销售门票的4A级及以上景区,且住宿1晚以上(含1晚)的,给予每人20元的宣传促销经费补助(自10001人起算)。

(二)大宗奖。对组织省外游客到闽北境内旅游包专列,单趟人数达200人及以上,并在闽北境内的住宿设施至少住1晚的,奖励1万元,每增加100人递增0.5万元。

以上奖励不重复计算。

五、其他奖励

(一)旅游商品奖。开发具有武夷特色的旅游商品、纪念品并获国家旅游相关部门授予奖项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的奖励。

(二)承办促销活动奖。鼓励县(市、区)旅游部门、国有旅游企业承办对外营销活动。凡是组织5家(含)以上A级景区和5家以上旅行社在省外主要旅游客源地举办旅游促销活动,规模在200人以上,并达到预期效果的,给予单次活动最高不超5万元的奖励。

六、申报、监督管理办法

(一)申报单位、企业必须是在南平市境内注册的单位或企业,且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会计信息、纳税信誉良好,无拖欠应缴税款。

(二)申报单位、企业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报,当地旅游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初审后联合行文上报。

(三)申请单位接待游客中有违反《旅游法》,采用不正当手段扰乱正常旅游市场秩序被游客投诉的,经市旅发委、质监部门查证属实的,取消当年奖励资格。

(四)申请奖励的单位应提供真实的业务档案和凭证,凡弄虚作假、伪造单据凭证,骗取财政资金者,一经查实,除追回当年奖励资金外,取消三年的申报奖励资格。相关业务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

(五)申请单位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凡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取消三年的申报奖励资格。

七、附则

(一)本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南政办〔2015〕65号)和《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南平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扶持政策部分内容的通知》(南政办〔2016〕23号),同时废止。

(二)执行期间如遇政策调整,以新出台的政策为准。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南平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南平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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