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福建省环境保护督察监察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落实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函
文件编号:附件下载: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设区市党委、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管委会,各省直相关单位:
为推进我省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落实,提升整改工作透明度,回应社会关切,我办组织编制了《福建省落实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根据4月25日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暨省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环境保护督察监察办公室
2018年7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落实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推进落实我省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以下简称问题整改)工作,提升整改工作透明度,回应社会关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福建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以下简称省级整改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地市)和省直相关部门问题整改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各地市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的门户网站是本地区本部门问题整改信息公开的主要载体。
第四条鼓励各地市和省直相关部门通过省市主流媒体和电视台公开问题整改相关信息,也可通过手机APP和微信微博等网络新媒体强化问题整改的信息公开。
第五条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办公厅和省环保厅(督察办)按照“分工负责、协调联动”的原则,承担“一报一台一网”(省级党报及其所属新媒体、省级电视台及其所属新媒体、省级人民政府网站)平台上的问题整改信息公开工作,其中:
(一)省委宣传部负责协调“一报、一台”平台的问题整改信息公开工作;
(二)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一网”平台的问题整改信息公开工作;
(三)省环保厅(督察办)负责全省问题整改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整理,并向“一报一台一网”平台提供拟公开的问题整改信息材料,并负责对公开发布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审核把关。
第六条各地市和省直相关部门除公开本地区本部门问题整改信息外,还应当向省环保厅(督察办)提供问题整改信息公开情况,以及问题整改经验做法和取得的成效等信息。
第七条以下信息应当公开:
(一)省级整改方案中整改任务进展综合情况等;
(二)根据工作需要应当公开的生态环境问题相关信息。
第八条以下信息可视情公开:
(一)省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任务交账销号情况;
(二)省级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市级整改方案和整改任务进展综合情况;
(三)各地市、省直相关部门问题整改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和取得的成效;
(四)“三合一”督察中发现的突出环境问题、典型案例、挂牌督办和通报问责等情况;
(五)其他可以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省环保督察办和各地市应于每月10日前主动公开上月问题整改情况,及其他可以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鼓励省直相关部门主动公开本部门问题整改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各地市和省直相关部门应当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核把关,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问题整改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环境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三条问题整改信息公开之后,发现存在虚假或者不完整、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并妥善处置。
第十四条各地市和省直相关部门应确保省市之间发布的相同信息准确一致。各地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的,应提前沟通和确认。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问题整改信息公开义务、未落实问题整改信息审核要求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对信息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环保督察办负责解释。
I 相关 / Other
I 热点 / Hot
-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省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 福建省物价局物价大厦物业购买服务服务类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发改委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福建省政府关于公布第九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及保护范围的通知
- 关于公布第九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及保护范围有关情况的说明
- 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城市供水水质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关于许守尧等7位同志任前公示的公告
- 福建省城乡绿化暨古树名木保护专家库名单公告
- 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环境保护厅例行新闻发布实施办法》的通知
- 福建省经信委关于确定品牌培育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及示范企业名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