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文件编号:冀人社字[2016]119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当前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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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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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索引号:
000217955/2016-00515
发布机构: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号:
冀人社字<2016>119号
主题词:
发布日期:
2016年07月26日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华北油田社会保险管理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43号)转发你们,并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2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2016年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
积极做好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城乡居民个人缴费不再区分成年人、学生、儿童,个人缴费人均不低于150元/人,参保率要保持在95%以上。
二、按照要求安排落实地方的补助资金。
2016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由2015年每人每年38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20元,其中原380元各级财政继续按原有补助标准给予补助;新增的40元中,中央24元,地方16元,地方负担部分仍按原比例分担。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配套资金,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各级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评估。重大事项要及时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