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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西藏政府网 2017-06-13 17:16:41

文件名称:西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

文件编号:藏政办发〔2017〕73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和《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实施意见》(藏党发〔2016〕18号)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党的十八大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是法治西藏建设的内在要求,对推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具有重大意义。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一定要把思想行动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上来,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来认识、谋划、推进和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工作。

(二)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特别是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按照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的部署要求,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遵循法治建设规律和法律顾问的工作特点,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促进提高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为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与全国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三)工作目标。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于2017年年底前推行和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有条件的县(区)人民政府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尚不具备条件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二、工作任务

(一)制定政府法律顾问规则。《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藏政办发〔2015〕98号),对政府法律顾问的条件、权责、考核、任期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各部门可参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规则。

(二)建立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单位推荐,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筛选的方式,逐步建立以法律专家、律师和部门法治实务工作者组成的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

(三)确定政府法律顾问人选。按照本地本部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相关制度要求提出政府法律顾问人选,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报经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主要领导批准,确定将其聘请为政府法律顾问,并颁发证书。

(四)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积极作用。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熟悉区情、联系广泛、专业特长等优势,围绕深化改革、脱贫攻坚、民生改善、生态环保等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围绕促进我区社会持续长期全面稳定,加强研究,建言资政,有效提供法律服务和决策参考,促进各项工作纳入法治轨道。政府法制机构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依法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推进依法行政。

三、政府法律顾问的基本要求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政府法律顾问要坚持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强化理论武装,坚决拥护、坚决执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坚决与十四世达赖集团作斗争,维护国家安全和西藏稳定。

(二)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政府法律顾问要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心工作,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把法律顾问工作与推进中心工作、全局工作结合起来,善谋全局之策,善提固本之举,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着力提高履职能力。政府法律顾问要强化使命担当,坚定法治信仰,恪守职业道德,坚守职业底线和红线。熟悉掌握中央和自治区的方针政策,提高综合运用法律、政策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体察社情民意,增强法律咨询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地(市)县(区)两级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将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狠抓工作落实。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抓好本地本部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落实。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

(二)规范管理,注重实效。地(市)县(区)两级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和法律顾问咨询服务的相关配套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要加强对本级政府、部门法律顾问履职情况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落实保障,加强考核。地(市)县(区)两级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为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经费、人员等方面的工作便利。政府法制机构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档案、绩效考评等日常管理制度,对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能力和实绩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解续聘的重要依据。

请各地各部门将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情况,及时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17日

(此件发至县级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2017年5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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