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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210号(农业水利类206号)提案答复的函
作者:佚名 来源:农业部 2017-09-15 16:54:44

文件名称: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210号(农业水利类206号)提案答复的函

文件编号:农办案〔2017〕165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贾楠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修订农用地膜国家标准,鼓励推广使用新型农用物资的提案”收悉。经商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农膜是继种子、农药、化肥之后的第四大农业生产资料,具有明显的增温、保墒、除草等方面的作用,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随着地膜用量和使用年限的不断增长,在局部地区造成了白色污染,成为农业绿色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国家采取了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并作为今后一段时间农业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关于提高农用地膜生产标准

国家标准委启动了《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修订工作。经广泛听取意见,在大量的实验验证工作基础上,标准修订工作综合考虑了农用地膜覆盖、回收效果和使用成本,适当增加了农用地膜的厚度和抗拉强度。目前,该标准修订已完成起草、征求意见和审查工作。在可降解地膜方面,国家标准委于2014年下达了《全生物降解农用地面覆盖薄膜》和《复合型双降解生态地膜》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目前,起草小组正在组织制定。

二、关于配套相应的补贴政策

2012—2015年,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农业部安排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以地膜回收利用为主的农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建设,项目覆盖11个省(区、兵团)的229个县(市、区),累计投资9.01亿元,初步构建了地膜回收加工体系,推动解决北方旱作农业区农田残膜污染问题。2016年,中央财政安排10亿元,继续支持河北等10个省(区)开展以地膜覆盖为主的旱作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时,要求各有关省份加强残膜回收,积极探索残膜污染防治方法,推行先回收利用后补助政策,杜绝超薄地膜进入农资市场。

三、关于建立地膜销售回收追溯机制

2017年,印发了《农膜回收行动方案》,提出今年在甘肃、新疆选择4个县探索建立“谁生产、谁回收”的地膜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试点,由地膜生产企业,统一供膜、统一铺膜、统一回收,地膜回收责任由使用者转到生产者,农民由买产品转为买服务,推动地膜生产企业回收废旧地膜。

四、关于设立地膜回收点

2016年,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部、林业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重点推进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2017年,我部将在甘肃、新疆和内蒙古启动建设100个地膜治理示范县,通过2—3年的时间,实现示范县加厚地膜全面推广使用、回收加工体系基本建立、当季地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率先实现地膜基本资源化利用。

五、关于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

2013年11月,甘肃省出台《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2016年5月,新疆正式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两省区的条例将多年来成熟的管理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政策上升到了法规层面,为农膜的科学使用和残膜回收利用提供了法律依据。目前,我部正在研究编制《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管理办法》,从生产、回收、再利用等环节加强农膜管理。

下一步,质检总局等相关部门将推动农膜和生物降解膜相关标准尽快出台,从源头减少农膜污染;我部将继续落实《农膜回收行动方案》,做好试点工作,总结成功经验,加强农膜回收利用,并加快编制《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做好农膜污染防治工作。

感谢您对我国地膜污染防治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支持我国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农业部

2017年9月11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部科技教育司010—59193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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