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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出台《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作者:佚名 来源:财政部 2017-10-09 17:49:16

文件名称:山西省出台《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省财政在多次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提请省政府印发了《山西省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方案》(晋政发〔2017〕39号)。我省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主要从四个方面推进。

一是适度加强省级财政事权。将关系到全省统一市场建设、保持经济社会稳定、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的财政事权确定或上划为省级财政事权。如全省性战略发展规划、全省性重大传染病防治、全省性战略自然资源使用和保护、跨区域生态环境监测等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二是保障市、县履行财政事权。将地域信息性强、外部性较弱、直接面向基层、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由市、县提供更有效方便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市、县财政事权。如社会治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市政交通、农村公路、城乡社区事务、群众体育、项目征地拆迁,以及行政区域内的市场监管、安全生产、污水和垃圾处理等环境综合整治等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三是合理确定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按事权构成要素、实施环节,逐步将义务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学生资助、科技研发、基本就业服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基本医疗卫生、基本生活救助、基本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确定为共同财政事权。在这里,我省确定了一项原则,就是对确定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的事项,原则上由省级承担或省与市县共同承担,一般不由市、县独自承担。

四是合理划分各级政府支出责任。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安排经费,不得要求市、县安排配套资金或提供经费支持。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原则上由市、县通过自有财力安排。对存在收支缺口的,主要通过上级政府给予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按照国家或省制定的基础保障标准,由省与市县按比例分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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