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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工伤津贴标准再提高

作者:轶名 来源:网络 2013-07-11

  本报讯  7月10日,记者在聊城市财政局获悉,我市目前已出台新规定,对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工亡人员家属生活,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近日联合发出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按246—216元的标准增加伤残津贴,将增至人均约1500元;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区别生活自理程度,按2012年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调整,分别达到每人每月1407元、1126元、844元;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配偶每月可多领89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7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20元,调整后达到月人均700元。


   调整上述待遇所需资金,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此次待遇调整,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工伤职工以及工亡职工亲属的关怀,市财政部门高度重视,正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这一惠民政策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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