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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法院通报"三期”女职工劳动纠纷情况

作者:苏银华 来源:北京法院网 2018-05-08 02:29:50

4月27日上午,房山法院召开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权益保护新闻通报会。对该院七年间审理涉女职工劳动纠纷的审理情况进行了介绍,并选取三起关于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纠纷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提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规范用工行为的同时,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维系和谐顺畅的用工关系,促进劳动力市场的长效发展。

在职场打拼的女性职工同样面临着孕期、产期、哺乳期权益保护的难题,在审判实践中,因女职工“三期”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为了维护妇女平等就业权,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都对女职工特别权益保护进行了明确的相应规定,充分体现了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与此相对应的是,个别企业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着形形色色损害女职工权益的行为,一方面侵害了女职工的就业权利,另一方面也为后续劳动争议纠纷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该院对女性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了调研,发现该类案件具有四方面特点:从行业分布看,集中在餐饮、零售流通、保洁、高尔夫球场等服务业以及水泥、纸制品加工等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从劳动者人群看,年龄主要集中在30岁至45岁之间,多为外来务工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从纠纷类型看,主要是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加班工资、带薪年休假、社会保险待遇纠纷、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纠纷、产假工资纠纷等;从女职工维权的方式看,采取集体结伴诉讼增多,如2016年、2017年北京某时装公司共有一百余名女职工集体诉讼。

在审理中,发现该类案件主要存在三大审理难点:一是当事人举证能力弱。由于文化水平低,法律知识匮乏,导致女性职工举证能力弱,法院在认定事实时存在困难;二是侵权多,隐性方式难取证。由于隐性侵权方式不断增多,如公司在女性孕产期间,以调整岗位为名降低待遇,或将她们调整到不愿意从事的岗位逼迫其自动辞职等,而此类侵权方式往往难以取证;三是群体性诉讼多。

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权益保护是女职工权益保护的主要内容。为此,房山法院针对用人单位不得以“三期”女职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依法为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以及女职工不能因自身处于“三期”等特殊原因而违反相关规定等方面为女职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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