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闻出版专项资金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件编号:沪新出产业〔2016〕18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沪新出产业〔2016〕18号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闻出版专项资金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本市各新闻出版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上海市新闻出版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上海市新闻出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新出〔2014〕65号)、《上海市新闻出版专项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管理办法(修订稿)》(沪新出产业〔2016〕17号),特制定《上海市新闻出版专项资金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对项目单位开展信用管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2016年10月21日
《上海市新闻出版专项资金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新闻出版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资金使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上海市新闻出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新出〔2014〕65号)、《上海市新闻出版专项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管理办法(修订稿)》(沪新出产业〔2016〕17号),制定本办法,对项目单位开展信用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获得上海市新闻出版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单位。
第二条市新闻出版局对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等各个环节,全面实行信用管理制度。
第二章纳入信用管理范围
第三条经各类专项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认定,在专项资金申报及使用过程中,存在以下失信、失范行为之一的项目单位纳入信用管理范围:
申报项目虚报投资额、贷款额等专项资金分配依据指标; 申报项目单位虚报财务状况及经济效益指标; 申报项目单位伪造合同文本、资质文件、评估报告、技术工艺等;
(四)因管理不善导致财政专项资金重大损失浪费;
(五)项目无法实施或项目发生重大变更(投资主体、项目内容、实施地点、完成时间、负责人等发生重大变化或总投资额削减10%及以上等),且项目承担单位未向市新闻出版局书面报告变更的事项和理由的;
(六)其他骗取、套取财政专项资金等失信、失范行为的。
第三章惩戒措施
第四条对纳入信用管理的单位及人员,除有关部门对其违纪违规事项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外,区分不同责任主体,明确以下惩戒措施。
(一)对纳入信用管理的项目单位,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口头警告、限期整改或给予不良信用纪录等措施予以规范。市新闻出版局有权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情节严重者,将取消该项目责任主体今后项目资助申报资格。企业违规信息将被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二)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承担单位应重新申请验收。整改后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市新闻出版局视项目实施情况保留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的权利。
(三)对项目逾期超过6个月以上未向市新闻出版局提交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的项目承担单位,削减申报额度直至取消该项目承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1年内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同时市新闻出版局将组织相关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专项审计和监督,并视情况出具处理意见。
第四章附则
第五条本办法由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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