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沪府办〔2017〕3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十三五规划》要求,2017年底前,本市要完成对现行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本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本市所有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在2012年5月1日以后制定的,或经过延续目前仍在有效期内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重点
(一)规章、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
1.规章、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上位法(文件)已宣布失效、被废止或者修改;
2.规章、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文件)相抵触;超出上位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所调整的事项已出台新的上位法(文件)规定。
(二)规章、规范性文件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1.规章、规范性文件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已取消或调整;
2.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内容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或者含有妨碍公平竞争、限制创新、性别歧视等内容;
3.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调整对象、适用条件已经不存在或者发生较大变化;
4.具有其他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政策要求的情形。
(三)规章之间、规范性文件之间明显不协调的:
1.规章之间或者规范性文件之间针对同一事项的具体规定存在明显冲突;
2.规章之间或者规范性文件之间针对同一事项规定了不同的执法部门,执法权限不尽统一。
清理中发现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其他问题的,一并进行清理。
三、清理分工
(一)规章及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各区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负责对由其起草的规章及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一件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由多个部门共同起草的,以牵头起草单位为清理主体。一件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由多个部门共同负责实施的,相关部门也可以提出清理意见。
(二)各区政府、市政府委办局、有关单位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根据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区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府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主体负责清理。制定机关撤并的,由承接其职能的主体负责清理。
四、清理意见
(一)规章清理意见
规章由起草主体对照清理重点,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提出继续有效简易修改适时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等清理意见。
(二)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和决定
1.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主体对照清理重点,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提出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等清理意见。
2.各区政府、市政府委办局、有关单位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主体对照清理重点,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等清理决定。
五、清理结果及公布
(一)规章及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
对起草主体提出的清理意见,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除继续有效的规章、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外,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对需要废止、宣布失效或者简易修改的规章,由市政府法制办按照程序报送市政府常务会议作出决定;
2.对需要适时修改的规章,由市政府法制办按照程序纳入年度立法计划进行修改;
3.对需要废止、宣布失效或修改的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第46号令)的规定进行处理。
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章、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由市政府向社会公布。
(二)各区政府、市政府委办局、有关单位规范性文件
各区政府、市政府委办局、有关单位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按照清理要求,作出清理决定后,将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
六、清理工作安排
(一)规章及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清理工作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
1.2017年8月31日前,各区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按照清理分工(附件1),完成各自负责起草的规章的清理,并填写规章清理建议表(附件2)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2.2017年8月31日前,各区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完成各自负责起草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并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附件3)报送市政府办公厅。
(二)各区政府、市政府委办局、有关单位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清理工作在2017年12月15日前完成。各清理单位根据清理情况,填写清理情况汇总表(附件4),其中涉及放管服改革的还需填写专项汇总表(附件6),并于2017年10月31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七、清理工作要求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任务和时间节点,集中力量做好清理工作。要严格按照清理重点进行对照梳理,查找出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别轻重缓急,分类进行处理,保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科学统一和谐及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更好地服务于上海经济社会发展。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以此次清理工作为契机,推动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即时清理的长效工作机制。此次清理工作结束后,应当按照《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第46号令)《上海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即时清理规定》(沪府发〔2014〕72号)的相关要求,把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即时清理作为日常工作,抓紧抓好。
市政府法制办要搞好全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确保清理工作有序推进。
八、其他事项
乡镇、街道和区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各区政府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组织开展。清理结果由各区政府统一填写清理情况汇总表(附件5),其中涉及放管服改革的还需填写专项汇总表(附件6),并于2017年10月31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在清理中遇有重要情况和问题,可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沟通(联系人:孙洁,联系电话:23113260;张馨,联系电话:23113289)。
附件:(下载链接)
1.市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截至2017年4月30日)及清理分工
2.规章清理建议表
3.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
4.各区政府、市政府委办局、有关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表
5.乡镇、街道、区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表
6.涉及放管服改革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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