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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关于本市社会救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政府网 2017-07-10 15:10:59

文件名称: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关于本市社会救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沪民规〔2017〕3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关于本市社会救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

现将修订后的《关于本市社会救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2017年6月8日

关于本市社会救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救助制度,规范社会救助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以及《上海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家庭可支配收入特殊情形的认定

(一)申请救助家庭中,在残疾人服务社的重残推保对象,其收入按实认定。

(二)申请救助家庭中,在残疾人阳光职业康复援助基地、阳光心园、阳光之家的援助及服务对象,其获得的交通、伙食、劳动补贴及津贴等,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其收入按实认定。

(三)申请救助家庭中,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但因患大重病或丧失劳动能力而实际未就业的,提交有关证明后,其收入按实认定。

(四)申请救助家庭中,协保人员和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者领取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岗位)补贴,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其收入按实认定,但一般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五)申请救助家庭中,就业困难人员领取的社会保险费补贴,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其收入按实认定,但一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六)申请救助家庭中,申请人同时领取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岗位)补贴和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其收入按实认定,但一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七)申请救助家庭中,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其收入按实认定,但一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八)申请救助家庭中,一户多残困难家庭获得的一户多残生活补助金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九)申请救助家庭中,重残无业人员等特殊救济对象获得的定期定量生活补助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十)申请救助家庭中,劳动者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获得的具有劳动保护性质的津贴,如高温补贴等,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十一)申请救助家庭中,在校学生实习或者打零工获得的收入,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十二)申请救助家庭中,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烈士褒扬金、伤残抚恤金、伤残护理费、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烈属抚慰金、差额补助、生活补助、优待金、临时补助、医疗补助和丧葬补助费以及军队发放的转业费,军队复员干部和退役士兵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的复员费、路费、伙食费及津贴、异地安置的安家费、一次性退役金、自主就业(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及其他补助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可支配收入。

(十三)申请救助家庭中,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的老年综合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交通补贴,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二、关于收入豁免的几种情形

(一)申请救助家庭中,实际就业人员月劳动收入达到或超过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享受民政部门的收入豁免待遇。

(二)申请救助家庭中,领取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月劳动收入达到或超过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享受民政部门的收入豁免待遇。

(三)申请救助家庭中,协保人员和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者领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岗位)补贴的,不再享受民政部门的收入豁免待遇。

(四)申请救助家庭中,申请人同时领取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不再享受民政部门的收入豁免待遇。

三、关于家庭财产特殊情形的认定

(一)申请救助家庭中,重残无业人员等特殊救济对象名下的财产,计入申请家庭的财产。

(二)申请救助家庭原住房被征收(拆迁),且家庭成员名下无住房的,其获得的原住房征收(拆迁)货币安置补偿款不计入家庭财产;购买住房后的余款一般计入家庭财产。

(三)申请救助家庭成员与非家庭成员的共有住房,该住房被非家庭成员的共有产权人居住的,不计入申请救助家庭的住房套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不计入申请救助家庭的住房套数和面积。

(四)申请救助家庭有2套以上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视作住房套数未超过认定标准。

(五)申请救助家庭(2人及2人以上户)因征收(拆迁)而拥有2套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视作住房面积未超过认定标准。

(六)申请救助家庭中,优抚对象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烈士褒扬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收入,自获得之月起三年内免于计入家庭财产。

四、关于有关证明材料

(一)需要定期复审的救助项目,已获得救助的家庭应填写《复审申报表》及《家庭状况变化申报表》,有变化的应提供相关材料,没有变化的不再提供。

(二)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子女给付的赡养费,一般不需再提供赡养费的证明材料。必要时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子女的收入证明。

(三)申请救助家庭中有在校学生的,需提供学生证或学籍卡复印件并签名。

五、关于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

(一)与本市其他相关救助制度的衔接

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不纳入因病支出型贫困生活救助范围。

申请因病支出型贫困生活救助的家庭,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先行申请医疗救助。

申请因病支出型贫困生活救助的家庭中的重残无业人员等特殊救济对象,其医疗费用可以计入家庭医疗费用支出,其本人不同时享受因病支出型贫困生活救助。

(二)关于医疗费用支出的核定

在计算申请救助家庭的医疗费用支出时,须扣除已经获得的各类报销、补助的金额,包括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及减负、总工会医疗互助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补偿、少儿互助基金报销、居民大病保险理赔、商业医疗保险理赔、民政医疗救助等金额。

(三)关于经济状况的认定

对申请救助家庭的可支配收入、财产等经济状况的认定,依照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在计算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时,不适用各项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的规定。

(四)关于办理期限与救助起始时间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委托核对机构对申请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委托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申请家庭的可支配收入、财产及医疗费用支出等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核对机构应自接受委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自收到核对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经批准享受因病支出型贫困生活救助的家庭,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月的次月起开始救助,救助金按月发放。

(五)关于定期复审

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每3个月复审一次,享受救助之月起的第3个月为复审材料提供期间(复审之月)。

经复审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根据核定后的救助金额从复审之月的次月起继续救助。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从复审之月的次月起停止救助。

享受救助的家庭未在复审之月提交复审材料的,从复审之月的次月起停止救助,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提交的除外。

(六)关于救助档案管理

因病支出型贫困生活救助档案管理工作,参照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六、关于动态管理

已获得救助的家庭,其人员、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及时如实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申报并提供相应材料。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已获得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定期复核和监管,对其家庭房产和车辆等每年至少核查一次。

七、关于人户分离

对申请救助家庭中的人户分离问题,参照本市城乡人户分离家庭申请低保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社会救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沪民救发〔2015〕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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