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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委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政府网 2017-10-11 09:47:44

文件名称:市卫生计生委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区卫生计生委、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办: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印发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7〕154号)要求,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联合制定了《上海市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

上海市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印发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7〕154号)要求,结合本市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制定了《上海市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扶贫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民政部等多部门印发的《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国卫财务发〔2016〕26号)和《关于印发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通过开展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减轻农村贫困大病患者费用负担。

二、工作目标

到2018年底前,组织对经本市民政部门核实的农村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开展大病救治,重点对罹患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儿童白血病和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大病患者进行救治,建立救治台账。对上述疾病加强费用控制,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的衔接保障作用,降低患者实际自付费用。

三、工作内容

(一)建立救治台账

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对符合救治条件的农村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建立区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数据库,并进行动态管理。救治数据库应包含救治对象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户籍性质、身份证号、户籍地址、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疾病诊断和救治费用等信息,农村贫困人口信息由区民政部门定期提供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结合患者的就诊信息建立动态数据库,安排专人管理。

(二)指定定点医院

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采取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形式。定点医疗机构一般为辖区内区属一、二级医疗机构,原则上纳入民政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即为农村贫困人口大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要合理设置医疗服务流程,配备临床经验丰富的医务人员,为农村贫困大病患者开通就医绿色通道。

(三)开展医疗救治

定点医疗机构要强化医疗质量安全意识,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开展单病种质量控制,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已发布的相关疾病诊疗指南规范和临床路径,规范临床诊疗行为,对大病患者实施医疗救治。各相关专业的质控中心对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开展质量管理、业务培训和考核评价等工作,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

(四)完善支付方式

专项救治的费用结算应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健康扶贫商业保险等制度的衔接保障作用。为有效控制医疗费用,对大病专项救治范围中的病种,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制定完善诊疗方案和临床路径,开展病种费用监测,已实行医保单病种付费管理的病种须按单病种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设立综合服务窗口,积极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由各保险、救助经办管理机构直接向医疗机构支付相应费用。自付费用有困难的患者,按照本市有关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可以向民政部门提出医疗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相关救助申请。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落实部门职责

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是推进并落实健康扶贫工程的重要内容。本市各级卫生计生、民政和医保等部门要高度重视,细化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做好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农村贫困人口大病救治工作,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建立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管理系统,并做好系统的动态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完善医疗救助政策,配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好农村贫困人口大病救治专项工作。

医保部门负责农村贫困人口中的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配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好农村贫困人口大病救治专项工作。

(二)加强监管,确保医疗质量

各有关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会同区民政局和医保办,组织做好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统筹做好政策衔接、资金安排、调配实施等,确保专项救治工作落实到位。我委将对实施情况适时开展检查督导。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完善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相关指标,对定点医院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开展质量管理、业务培训和考核评价等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三)广泛宣传,做好总结工作

各区在开展农村贫困人口大病救治工作的同时,要做好宣传工作和经验总结,及时向社会广泛宣传该项工作相关政策、工作成效和典型事迹,提高人民群众知晓率,为推动农村贫困人口大病救治工作顺利开展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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