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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申报2016年度渔业油价补贴资金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政府网 2017-11-13 09:10:45

文件名称: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申报2016年度渔业油价补贴资金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沪水产办〔2017〕59号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申报2016年度渔业油价补贴资金的通知

各区农委,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

为做好2016年度渔业油价补贴工作,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和经市政府同意的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2015-2019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农委〔2016〕273号)、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内渔船油价补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农委规〔2017〕1号)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准备工作

各区要加快完成2015年度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并按有关要求做好资金发放的公开公示工作,有关公开公示数据要在市农委涉农资金监管平台上录入对外公示。

各区应于10月31日前在渔业油价补贴申报系统内完成2015年度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审核发放的操作,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运行维护组工作人员将在各区完成操作后,将相关数据存档并启用2016年度申报端口。

二、申报程序

各区应尽快组织符合条件的渔业生产者填报补助申请表,并于11月30日前完成渔业油价补助系统相关申请数据的录入工作。在申报中,对非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因软件系统控制原因导致渔船证书证件失效的情况,应认定为有效证书证件。对2016年内有违规记录的渔船,各区农委及其所属渔政执法部门和市属渔政执法部门如认为有扣减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必要的,应在申报期间将扣减建议通报渔船所属区农委,对外省市通报本市的违规渔船,由渔船所属区的农委按照相关规定视情扣减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市属执法部门也可在申报审核阶段通过申报系统直接给予扣减建议。

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要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配合各区对有关渔船证书证件的合法有效情况进行审核。

三、申报内容审核

在各区完成渔业油价补贴渔船名册初核上报后,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要指定专门部门和专门工作人员通过渔业油价补贴申报系统对各区申报的渔船证书证件合法有效情况和违法违规情况进行复核,对本部门掌握的有关渔船市内、外违规情况要视情提出扣减建议。相关复核口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统一对外。各单位要加强对复核工作的统一领导,并对复核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有违规情况及证书有效期计算存在问题需要扣减补贴的,应于12月7日前通过渔业油价补贴申报系统反馈给相应区农委。

同时,要结合本单位开展的证书年审、年检工作督促渔民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年审、年检工作,对因未按时进行年审、年检导致证书失效的后果和因此导致的扣减渔业油价补贴资金的情况要做好相应告知承诺工作。

四、申报名册上报

各区农委在收到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的复核情况后,应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会同本区财政局于12月22日前完成国内渔船油价补贴申报名册,并联合正式行文将相关渔船名册报送市农委、市财政局并抄送本级审计部门。

五、资金清算

我办将负责对各区农委实际申报补贴测算情况进行核定并汇总分区补贴额度,由市农委报送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并由市财政局据此结合已预拨到各区的补贴资金数进行清算,下达清算资金。

六、工作要求

各区农委要督促本区渔船所有人依法依规合法生产,督促渔民在规定时间内做好有关证书证件的年审、年检工作,做好《渔捞日志》填写的宣传培训工作,并要求渔民在航行生产时开启AIS、北斗等通讯导航设备,同时要做好相应的告知承诺工作。2017年度起,本市渔业油价补贴资金的申报将把以上几项工作落实情况和有关数据作为申报渔业油价补贴资金的参考条件。

七、其他具体申报、审核条件和发放要求请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和经市政府同意的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2015-2019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农委〔2016〕273号)、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内渔船油价补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农委规〔2017〕1号)的要求进行。

渔业油价补贴工作联系人:戴俊,电话:23113040。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

201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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