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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政府网 2017-11-28 15:36:23

文件名称: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沪民规〔2017〕9号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民规〔2017〕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9日

上海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财政部等九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上海市民政局、财政局等九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沪民殡发〔2016〕7号)和《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民规〔2017〕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户籍的亡故居民,其亲属或者其他经办人在本市经营性公墓、经营性骨灰堂选择节地生态安葬予以补贴的办理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节地生态葬式)

本办法所称的节地生态葬式,主要包括:

(一)节地葬式:指壁葬、廊葬、亭葬、室内葬等将骨灰长期安放于骨灰格位中的立体葬式,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将骨灰藏纳于土、不树碑的安葬方式,以及家庭成员合葬的方式。

(二)生态葬式:指将骨灰撒散、深埋入土等,不保留骨灰,不建墓基、墓碑,土地可循环使用的安葬方式。

前款第一项所称的家庭成员合葬,是指在新购墓穴(占地面积不超过0.8㎡)合葬3具及以上家庭成员骨灰,或者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在原有墓穴增加合同约定外的其他家庭成员骨灰的安葬方式。

第四条(节地生态葬式公布)

市殡葬管理处会同区民政部门每年对本市经营性公墓、经营性骨灰堂的节地生态葬式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布提供节地生态葬式的单位和葬式目录。

第五条(补贴登记)

对本市户籍的亡故居民,其经办人在公布目录范围内的经营性公墓、经营性骨灰堂选择节地生态安葬的,持下列有关材料在办理落葬后30日内到办理落葬的经营性公墓、经营性骨灰堂办理补贴登记:

(一)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亡故居民户籍注销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墓穴(格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墓穴(格位)购销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上海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登记表》;

(七)经办人银行卡(复印件)。

采用在原有墓穴增加家庭成员骨灰,实行家庭成员合葬的,还应当提供家庭成员合葬补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经营性公墓、经营性骨灰堂于每月20日前将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汇总报送所在区民政部门。

第六条(审核发放)

区民政部门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步核对意见,对符合补贴要求的相关材料及时报送市殡葬管理处;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告知经办人。

市殡葬管理处对区民政部门汇总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补贴要求的,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自拨付资金到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至经办人银行账户。

第七条(补贴次〔具〕数规定)

符合补贴条件的每具骨灰仅给予一次节地生态安葬补贴。享受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后,再采用非节地生态葬式安葬的,经办人应当退还有关补贴。

选择家庭成员合葬方式,在新购墓穴合葬3具及以上家庭成员骨灰的,从第3具骨灰开始给予补贴;在原有墓穴增加合同约定外的其他家庭成员骨灰的,对增加的骨灰给予补贴。

第八条(部门职责与监管)

市民政部门应加强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工作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市财政部门应及时安排资金,做好节地生态安葬补贴资金的保障工作。

市殡葬管理处应加强节地生态安葬补贴政策的宣传,做好节地生态葬式认定和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

区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经营性公墓、经营性骨灰堂开展节地生态安葬工作的指导,配合做好节地生态葬式认定和核对工作,及时发放补贴资金。

第九条(经营性公墓、经营性骨灰堂责任)

经营性公墓、经营性骨灰堂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登记材料汇总报送工作。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将业务办理过程的相关材料进行归档,实行一具一档。

第十条(工作人员责任)

各级民政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补贴办理和监督管理职责,对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其他)

海葬补贴按骨灰撒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2017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9日止。

附件:上海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登记表

上海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登记表

编号:xxxxxx号

经办人姓名

与逝者关系

身份证件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逝者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件号

户籍所在地

墓穴(格位)购买日期

落葬日期

墓穴(格位)证号

节地生态葬式(在□内打)

□骨灰撒散□骨灰深埋□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立体葬式(壁葬、廊葬、亭葬、室内葬等)□家庭成员合葬□其他节地生态葬式

提供材料(在□内打)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亡故居民户籍注销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墓穴(格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墓穴(格位)购销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成员合葬补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上海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登记表》□经办人银行卡(复印件)

本人承诺所填信息和提供材料是真实的,否则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经办人签名:年月日

办理单位盖章:经办人:年月日

区民政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年月日

市殡葬管理处审核意见

经审核符合节地生态安葬补贴条件,给予补贴元。单位盖章:年月日

本表一式三份,办理单位、区民政部门、市殡葬管理处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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