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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政府网 2017-12-28 08:32:04

文件名称: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沪教委科〔2017〕100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中央关于科研管理工作以人为本、遵循规律、放管服结合的精神,切实做好中央和上海相关政策的落地衔接工作,加强上海高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确保科研工作健康发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结合上海高校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7年12月14日

附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在宏观层面,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明确目标、重点和政策体系;在制度层面,系统推进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制定颁布多项法律和政策文件,调整国家科技资源的配置方式、促进成果转移转化,引导科研项目和资源配置更加聚焦国家重大需求和科学前沿。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财科教〔2017〕6号),《市财政局、市科委关于印发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5〕95号)等国家和上海文件的出台,对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更好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改革的成就感和获得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在上海市委对高校巡视中,以及对巡视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的过程中,发现高校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存在使用不规范、违规报销、套取现金等问题。

为进一步贯彻中央关于科研管理工作以人为本、遵循规律、放管服结合的精神,切实做好中央和上海相关政策的落地衔接工作,细化与完善各高校内部相应制度建设;同时,进一步落实市委对上海高校科研经费管理问题的巡视整改意见,推动各高校严守财经纪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

各高校要深刻把握《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和具体要求,高度重视、切实做好相关政策文件的落地衔接工作,加快制度建设,创新服务方式,确保下放的管理权限接得住,管得好;同时,要切实履行法人责任,严守财经纪律,完善内控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和项目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促进科研活动持续健康发展。

二、细化制度建设,狠抓政策执行

本指导意见中的科研经费,涵盖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经费。项目承担高校要结合本校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项目预算管理、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科研财务助理岗位设立、内部信息公开公示等内部管理办法。有关制度应当以正式文件形式印发,并在学校内部以适当方式公开;各项制度应当做到权责明确、流程清晰、操作性强、务实管用。

省部级科研项目经费。按照项目不同的来源与渠道、不同的管理办法与经费要求,各高校要针对性地分类制订、修订、细化和完善校内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做好对接落地、细化实化工作,形成完备工作机制。

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项目承担高校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自主使用管理经费。各高校要制定与完善高校内部横向经费管理办法,落实全过程管理。

对应不同渠道、不同来源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和经费要求,各高校要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细化制度建设,狠抓政策执行,尤其要关注以下四个方面的改革和完善。

(一)完善项目预算管理

在各级各类项目中,对于简化预算编制科目、下放预算调剂权限、部分预算科目可统筹使用等相关规定的落实,各高校要根据各级各类项目经费管理规定的不同要求,分类出台针对性与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完善预算管理。

(二)细化劳务费管理

各高校要主动适应国家关于编制管理改革的形势和要求,加大高校人事聘用制度改革的力度,充分利用科研经费建立一支以聘用教师、访问学者、博士后为主体、相对稳定的专职科研队伍。要明确科研经费聘用专职、兼职科研人员的管理办法,明确聘用程序、聘用对象、薪酬标准和绩效奖励办法,实现劳务费预算编制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健全间接费用管理

间接费用是对高校维持较高科研能力所必须支付的人力成本及其他成本的补偿,是科研投入的一部分。各高校要根据不同渠道科研项目的不同要求,建立健全相应间接费用管理办法,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要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各高校要通过制度安排,逐步实现将间接费用纳入学校的薪酬管理体系,作为收入分配经费的补充来源,并以科研津贴的形式实现科研奖励。

(四)加强结余经费统筹管理

各高校应当根据财政部门结余资金相关管理规定,认真落实结余经费使用管理权限,加强结余资金统筹管理,制定与细化内部管理办法,明确具体统筹方式和管理要求,提高科研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有效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

三、严守财经纪律,强化科研规范

各高校要严守财经纪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利用关联公司挪用、贪污科研经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等。

各高校要加强预警防控系统建设。学校科研管理和财务部门要共同强化技术手段应用和信息化管理能力建设,加强对科研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规范管理水平。学校每年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在研或结项科研项目,对其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审核或内部审计,确保符合相关科研经费和财务管理规定。

各高校要建立健全科研和财务管理等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审批项目预算调整事项。对于不同来源与渠道的项目资金,按照相关项目管理办法、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及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求管理和使用。

各高校要严守科研诚信底线,维护学术尊严。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完善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机制,严肃处理本校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创新服务方式,完善科研环境

各高校要完善内部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学校内部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程序、方式、范围和期限等,除涉密信息外,财政科研项目预决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均应以适当方式在学校内部公开。充分运用信息公开手段,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

各高校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探索建立一站式服务窗口。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科研、财务、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提升服务科研工作的便利化程度。

各高校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项目资金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让科研人员能从繁重的财务事务中解放出来,潜心开展研究。

各高校应根据本指导意见的基本精神,制订或修订完善本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具体制度,强化制度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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