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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政府网 2018-03-06 09:18:54

文件名称: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沪农委〔2018〕28号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农委,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为切实做好本市2018年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我委根据农业部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2018年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8年2月7日

2018年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2018年本市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和小反刍兽疫等5种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强制免疫的总体要求按国家规定执行,即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同时,要统筹做好狂犬病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

二、职责分工

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免疫方案),保证免疫密度。

各区农委具体组织实施免疫方案,积极协调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强制免疫计划执行所需经费,包括耗材、人工、人员防护、免疫效果评价和免疫副反应处置等经费,负责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疫苗的申领、保存和使用监管。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动物防疫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按要求做好免疫工作。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免疫效果评价。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加强对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实施

(一)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各区要按照本市免疫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免疫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

(二)组织技术培训。各区要在春秋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组织好乡镇及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免疫时要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同时,要加强疫苗的运输和保存管理,保证疫苗质量。

(三)完善免疫记录。各区要进一步加强免疫档案工作。对养殖户畜禽存栏、出栏及免疫等情况要有详细记录。特别要做好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记录。做到乡镇畜牧兽医站、基层防疫员、养殖场(户)均有免疫记录,做到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四)落实报告制度。对疫苗采购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区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统计工作,及时报告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要及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五)评估免疫效果。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

四、监督检查

(一)切实落实免疫责任制。对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处理。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并且造成疫情扩散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加强疫苗使用管理。要进一步完善疫苗使用台账制度,建立健全剩余疫苗退回和废弃疫苗无害化处理制度,规范疫苗使用管理。

(三)加强防控经费监管。动物疫病防控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要严肃处理。各区要配合财政部门不定期对防控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附件:(下载链接

1.H5、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计划

2.口蹄疫免疫计划

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计划

4.猪瘟免疫计划

5.小反刍兽疫免疫计划

6.新城疫免疫计划

7.狂犬病免疫计划

8.炭疽、猪流行性乙型脑炎免疫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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