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第三方机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质量评估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绩效评价管理,提高绩效评价工作质量和效率,现将《上海市第三方机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质量评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2018年5月3日
上海市第三方机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质量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提高第三方绩效评价机构参与本市预算绩效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上海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沪财绩〔2014〕22号)以及《上海市财政支出预算绩效管理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沪财绩〔2015〕2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主体)
市财政部门、市级预算部门和预算单位(以下简称评价组织者)是对第三方绩效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服务质量评估的主体。
第三条(遵循原则)
评价组织者对评价机构绩效评价质量进行评估,应遵循科学合理、客观公正、透明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评估内容)
评价组织者依据评价机构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对绩效评价报告质量及评价工作实施质量进行评估。
(一)绩效评价报告质量评估内容:包括报告结构的规范和严谨性、文字表达的准确性和逻辑性、项目立项情况的完整性、项目实施情况的针对性、预算安排及是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绩效目标归纳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指标设置的科学性、评价标准和依据的合规性和合理性、绩效分析的逻辑性和充分性、评价结论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调查问卷的针对性和合理性、工作底稿的完整性和支撑度。
(二)评价工作实施质量评估内容:包括评价人员配置的合理性和评价工作实施的科学性。
第五条(评估时间)
评价机构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后,评价组织者应对其绩效评价报告质量进行评估,并填写《第三方评价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质量评估表》(以下简称《质量评估表》,详见附件)。其中:
(一)组织专家对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的,《质量评估表》中报告质量评估部分由专家组填写,工作情况评估部分由评价组织者填写。
(二)不组织专家对评价报告评审的,《质量评估表》均由评价组织者填写。
第六条(信息报送)
评价组织者将各评价项目的《质量评估表》(电子文档)随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材料于每年12月底之前一并报送市财政局绩效评价管理处。
《上海市财政支出预算绩效管理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沪财绩〔2015〕21号)所附的《评价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服务工作情况反馈表》不再报送。
第七条(信息汇总)
市财政局根据各评价组织者报送的《质量评估表》,汇总形成评价机构服务质量信息表。市财政局将建立评价机构质量信息库,对评价机构的服务质量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结果应用)
市财政局建立健全评估结果应用机制,将汇总形成的各评价机构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服务的质量信息,于第二年1月之前向各市级预算部门、区财政局反馈。评价机构开展绩效评价服务的质量情况,将作为财政部门确定预算绩效管理定点供应商的评分依据,以及预算部门(单位)在定点供应商中选择具体评价机构的重要参考要素。
第九条(参照执行)
各财政局可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十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I 相关 / Other
I 热点 / Hot
- 上海推出十条举措规范“租金贷” 将违规企业纳入风险警示名单向社会公示并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
-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上海市“四好农村路”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加快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 人民日报评论员:牢牢把握农业农村现代化这个总目标——论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重要讲话精神
-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杨浦江湾服务管理中心等12家单位通过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验收的通报
-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新时代退役士兵综合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评定浦东新区浦兴路街道银桥居委会等54个居村为2017年度上海市居委会自治家园的通知
- 上海市食药监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销售所持有药品资质问题的通知
-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加快推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有效期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