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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关于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既有建筑玻璃幕墙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政府网 2018-08-20 11:44:53

文件名称:天津市政府关于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既有建筑玻璃幕墙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既有建筑玻璃幕墙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8日

天津市既有建筑玻璃幕墙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市国土房管局

为加强全市既有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的监督管理,按照《天津市既有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管理办法》(201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要求,现就开展全市既有建筑玻璃幕墙普查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普查目的

全面掌握我市既有建筑玻璃幕墙的基本情况,建立既有建筑玻璃幕墙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规划、建设、使用管理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明确管理范围,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普查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建筑玻璃幕墙(村民在宅基地上自建的建筑玻璃幕墙除外)。

三、组织机构

(一)市普查工作组。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建委组织成立市普查工作组,负责确定既有建筑玻璃幕墙管理范围;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规划、建设管理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编制我市既有建筑玻璃幕墙普查技术导则;督促推动各区落实属地责任和主体责任。

(二)区普查工作组。各区人民政府组织房管、规划、建设、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成立区普查工作组,负责推动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安全使用维护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落实主体责任,开展现状普查和质量安全隐患自查,督促责任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普查内容

(一)基础建设信息情况。已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建筑玻璃幕墙数量、建筑名称、设计用途、坐落地点、竣工验收合格时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移交、安全管理责任落实等情况。

(二)使用管理情况。已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并已依法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既有建筑玻璃幕墙不动产登记时间、不动产权利人(单一业主、多业主)、管理单位、所属建筑的使用性质(住宅或非住宅)、安全使用现状等情况;已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但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既有建筑玻璃幕墙的开发建设单位、管理单位、所属建筑的使用性质(住宅或非住宅)、安全使用现状等情况。

五、普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一)基础建设信息移交(2018年6月底前)。市规划局、市建委向市国土房管局提供既有建筑玻璃幕墙的规划、建设等基础建设信息情况,实现信息共享。

(二)基础信息完善复核(2018年7月1日至7月31日)。市国土房管局根据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基础建设信息,结合2016年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安全隐患排查情况,组织各区房管局进行再排查。市国土房管局委托专业机构对基础信息进行复核并补充完善,确定管理范围。

(三)使用安全情况排查(2018年7月1日至7月31日)。既有建筑玻璃幕墙的安全使用维护实行业主负责制,责任人按照我市既有建筑玻璃幕墙普查技术导则对玻璃幕墙进行全面自查,重点检查产权人、建设信息、设计使用年限、面积、业主构成、维护保养制度、技术资料、现场检查、安全隐患及处理等情况,并填写既有建筑玻璃幕墙自查表。对自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各区房管局依法责令责任人及时进行维修整改。市国土房管局委托专业机构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四)管理信息系统建立(2018年8月1日至8月31日)。各区普查工作组对既有建筑玻璃幕墙自查表进行整理,并做好相关信息录入,建立既有建筑玻璃幕墙信息管理系统及管理工作档案。

(五)普查工作总结上报(2018年9月1日至9月30日)。市、区普查工作组在摸清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底数、建立管理工作档案的基础上,查找、分析存在的问题,全面总结普查工作成果,分别上报市、区人民政府。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责任分工。

1.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既有建筑玻璃幕墙普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依据既有建筑玻璃幕墙的基础建设信息、不动产登记及普查情况,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并负责维护和更新;按规定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普查及鉴定等专业机构。

2.市规划局负责组织城建档案馆整理、汇总、移交既有建筑玻璃幕墙规划项目明细,及时提供新规划的建筑玻璃幕墙项目情况,实现信息共享。

3.市建委负责配合既有建筑玻璃幕墙普查工作,对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的建筑玻璃幕墙项目情况进行整理、汇总、移交;对新建建筑玻璃幕墙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及时提供新竣工建筑玻璃幕墙项目情况,实现信息共享;每年向社会公布具有建筑玻璃幕墙检测、设计、施工资质的专业机构和企业名录。

4.市财政局负责既有建筑玻璃幕墙普查和安全鉴定补助资金的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5.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对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协调处理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区有关部门对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发生爆裂、脱落等突发情况,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进行紧急抢修排险。

(二)落实资金保障政策。对使用超过10年未进行安全性鉴定及普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筑玻璃幕墙,由各区房管局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进行安全性鉴定。安全性鉴定费用,由相关责任人委托市国土房管局招标的鉴定机构提出申请,按照安全性鉴定面积每平方米单价的50%、最多不超过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各区房管局受理鉴定补助资金项目申请并对项目进行初审,市国土房管局对各区报送的鉴定补助资金项目进行审核,负责下达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纳入市国土房管局部门预算。经初步测算,普查经费和鉴定补助资金预算为5000万元,由市国土房管局存量房屋交易资金增值收益资金分年度统筹解决。

(三)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没有规划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等资料的建筑玻璃幕墙,移交规划、建设等管理部门完善相关手续。对属于违法建设的建筑玻璃幕墙,由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法查处;各区房管局负责本辖区内既有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推动责任人对普查中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维修、整改,依法查处违规行为。相关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做好安全排查及整改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难以及时整改的,要加强日常管理和安全监控;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标准,建立健全既有建筑玻璃幕墙日常使用、维护和检修等制度及管理档案,切实落实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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