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方法规 > 重庆地方法规

[重庆]重庆市交委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重庆市政府网 2016-04-15 15:00:09

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交委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219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219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

印发《重庆市交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渝交委法〔2015〕40号

市公路局、市运管局、市港航局、市交通执法总队、委质监局、调度中心,委机关相关处室:

《重庆市交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5年第4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2015年8月10日

重庆市交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推进重庆市交通信用体系建设,转变管理方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交通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交通企业、枢纽、从业人员、运输工具在工程建设、运输服务、安全生产、信息统计等领域的信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工作原则)交通信用信息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鼓励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维护社会公益,保护合法权益。

第四条(职责分工)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全市交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法规处和监察室负责具体协调工作。

重庆市公路局,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重庆市港航管理局,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综合规划处、公路建设管理处、公路养护管理处、港航建设管理处、综合运输处、安全监督处、铁路处、民航处和其他相关处室(以下简称“交通信用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分管领域的交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建设、更新信息系统,通过信息系统全程记录交通信用信息工作。

重庆市交通运行监测与应急调度中心负责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和维护工作。

第五条(信用管理内容及配合)交通信用信息管理包括信用采集、评价、共享、公开和使用等方面。

交通信用管理机构之间应加强衔接,相互配合,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要求)交通信用管理机构应当落实具体人员负责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交通信用管理机构应根据分管业务领域制定专用的信用信息管理规范性文件,具体明确信用采集、评价、共享、公开和使用的具体内容和规定,并与相应的业务管理规定相衔接。

第七条(信用内容)交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

(一)企业、枢纽、从业人员、运输工具的基本信息;

(二)行政许可、处罚、强制、责任事故处理等监管类信息;

(三)行政检查、调查等行为产生的信息;

(四)交通信用管理机构履行职权收集到的合同失信行为、违反信用承诺行为信息;

(五)表彰和奖励信息;

(六)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收集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信用采集)信用信息应客观、真实、准确,根据信用内容、录入时间的规定,录入单位应积极从业务管理系统中自动采集信用信息。确有困难的,可采取手工采集、录入方式,并加强校对和审核。

信用信息不得随意修改或者调整。信用信息错误的,经交通信用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批准后修改。

第九条(信用编码)企业、个人和车辆分别按照组织机构代码或工商执照号、居民身份证号和发动机车架号为基础建立其信用信息。

第十条(信用评价)交通信用评价应明确具体的信用指标、内容及其计算方法、权重、统计周期,并尽量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信用等级)交通信用等级一般以自然年度为周期评价,由高到低分为AA、A、B、C、D级,分别对应好、较好、一般、较差、差评价。

不能按照前款规定区分信用等级的,可采用良好(不良)信用名单记录制度。

第十二条(信用发布)单位和个人的信用评价结果由交通信用管理机构在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信用信息平台上发布,也可同时在交通信用管理机构的对外信用平台上公布。

第十三条(异议申诉)企业和个人对信用评价有异议的,有权向交通信用管理机构申诉,交通信用管理机构应当在15日内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信用公开和共享)交通信用信息应根据规定向其他国家机关共享开放和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开。

交通信用管理机构信息系统应当和上级或者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指定的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交换和共享。

第十五条(信用使用)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和部门应积极使用交通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结果,将信用评价结果与企业和个人的优惠政策、评先奖励、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指标分配、资质审核、工程招标投标等行业管理挂钩,促进交通信用体系建设。

第十六条(维护和安全)交通运行监测与应急调度中心和交通信用管理机构应加强信用信息平台维护管理,保障信息安全,确保平台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市政府法制办,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渝中区建交委,北部新区市政管理局,万盛经开区交通局。

上一篇  1 2 3 4 5  下一篇

I 相关 / Other

I 热点 / 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