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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重庆市渝北区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重庆市政府网 2016-06-14 16:35:46

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渝北区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372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372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渝北府发〔2015〕63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益,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功能,全面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救助工作目标及原则

临时救助制度以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二、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

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一)救助范围

1.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因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2.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其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暂时无法给予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或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不纳入救助范围的情形

1.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者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2.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或转移、放弃个人资产的。

3.经调查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足以应对所遭遇的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未采取自救措施的。如以下情形,申请的家庭成员(或个人)拥有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超过共同生活成员人数乘以本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拥有收藏较高价值非基本生活必需品;拥有两套以上住房、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拥有注册企业、公司;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摩托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等。

4.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其他情形。

三、临时救助标准

根据申请对象陷入困境的程度、困难情形,充分考虑各种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等因素,着力解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保障基本生活权益,确定具体救助标准。原则上同一家庭(或个人)以同一事由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享受一次临时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

(一)突发意外事件救助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意外事件,造成财产损失或重大人身伤害的家庭,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和其它社会帮扶等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根据受损情况及家庭共同生活成员负担能力,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给予共同生活成员每人不超过4个月的救助金。

(二)重大疾病救助

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和城乡特殊困难家庭,自付医疗费用为家庭年收入(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按各自救助标准计算,其他家庭收入核定参照《重庆市渝北区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下同)1-3倍、3-5倍及5倍以上,其他家庭自付医疗费用为家庭年收入1.5-3倍、3-5倍及5倍以上,分别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给予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每人不超过4个月、6个月和8个月的救助金。

(三)就学救助

因低保家庭成员接受大学及以上学历(博士生除外)全日制教育等突然增加生活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给予大学生每人每年不超过4000元的救助金。

(四)其他特殊困难救助

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根据其困难程度及自救能力程度,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给予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每人不超过4个月的救助金。对于外地到本区,其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按照遭遇其他特殊困难进行救助。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区救助管理站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疾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四、救助程序

(一)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具有本区户籍的人员申请,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非本区户籍但在本区实际居住的人员申请,由实际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条件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区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申请人不能以同一事由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同时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申请临时救助,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属非本区户籍人员应提交在本区的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实申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重大支出、遭遇困难情形和享受各种社会救助政策等证明材料,并签字确认,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无正当理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

2.主动发现受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及时发现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市政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二)调查审核

1.调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调查人员(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通过信息核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参加调查人员应在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并签字,同时应将调查核实材料送申请人签注意见。如有需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况组织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2.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为组长,社事办(科)负责人、财政所长、经办人员、参与调查人员、纪检监察人员、驻村(居)干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负责人等组成的临时救助评审小组(不少于5人)。调查核实结束后,临时救助评审小组应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核实情况进行全面评审形成审核意见,由参加评审的评审小组成员签字确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拟审核给予和不给予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的相关信息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申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和审核意见等,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核查。公示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审核意见集体研究作出审核决定,将有关申请审核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批。

(三)审查审批

区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对有近亲属备案登记的、需重点调查或有疑问、有举报的,应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或者通过申请人电话直接向申请人进行调查复核。经区民政局有纪检、监察人员参与的会审小组集体讨论形成审批意见,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实施救助

对符合条件通过审批的临时救助对象,镇街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实施救助。

1.发放救助金。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2.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以及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区救助管理站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3.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办理;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以及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提供帮扶。

(五)特殊情形

1.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应按规定及时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2.协助调查。对申请临时救助且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居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配合做好有关调查审核工作。

3.委托审批。一次性救助金额在1000元及以下的,区民政局委托镇街审批、打卡、发放。每月20日前镇街将审批名单由临时救助系统报区民政局备案。

五、资金筹集渠道和承担方式

临时救助资金主要通过五个渠道筹集,即上级补助、本区财政预算、区级分成福彩公益金按15%比例安排、社会捐赠、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结余资金。

临时救助资金支出按照8:2的比例由区财政和镇街财政分别承担。

六、强化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政府领导、镇街负责、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加强临时救助制度的督促检查,强化绩效考核评价。区民政局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区财政局要加强资金保障和监管,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区卫计委、区教委、区房管局、区人力社保局等要各司其职,履行救助职责;各镇街要充分发挥责任主体作用,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能力建设。充分发挥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组长、楼栋长、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热心公益事业人员的作用,主动发现救助对象,切实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要加强人员培训,整合各类资源,强化基层临时救助工作力量建设,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三)强化监督管理。区民政局应对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开展定期检查、公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强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每两年至少开展1次专项审计。镇街要进一步强化临时救助档案的管理,推行一户一袋档案管理模式。对于出具虚假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对临时救助管理不力、责任不落实、处置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镇街和民政部门责任人,以及在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重庆市渝北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暂行)》(渝北府办发〔2010〕11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6日

公开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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