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重庆市渝北区关于调整征地搬迁过渡费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重庆市政府网 2016-08-03 16:34:19
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渝北区关于调整征地搬迁过渡费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18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18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征地搬迁过渡费的通知
渝北府办发〔2013〕91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新城、风景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发〔2013〕6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征地搬迁过渡费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选择统建优惠购房安置方式且正在过渡的征地农转非住房安置对象属本次搬迁过渡费调整范围。
二、调整标准
(一)龙溪街道、龙塔街道、龙山街道、回兴街道、双凤桥街道、双龙湖街道、两路街道、王家街道、悦来街道、木耳镇、古路镇、玉峰山镇的征地搬迁过渡费调整为每人每月450元;过渡期满两年半未满五年的,过渡费按每人每月500元计发;过渡期满五年的,过渡费按每人每月600元计发。
(二)龙兴镇、石船镇的征地搬迁过渡费调整为每人每月350元;过渡期满两年半未满五年的,过渡费按每人每月450元计发;过渡期满五年的,过渡费按每人每月520元计发。
(三)大湾镇、茨竹镇、兴隆镇、统景镇、洛碛镇、大盛镇的征地搬迁过渡费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过渡期满两年半未满五年的,过渡费按每人每月400元计发;过渡期满五年的,过渡费按每人每月520元计发。
三、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30日
公开方式: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