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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重庆市交委重庆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庆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重庆市政府网 2017-05-02 16:31:22

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重庆市交委重庆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庆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7〕252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7〕252号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重庆海事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庆市船舶污染物

接收转运处置工作的通知

渝市政委〔2017〕12号

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园林局、交通局(委)、海事处,市港航局、市环卫局、市环卫集团:

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交通运输部《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交水发〔2015〕133号)、《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市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渝府发〔2015〕6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管理工作,确保三峡库区水环境安全,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船舶污染防治工作是加强水环境保护、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的紧迫而重要的工作。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对船舶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大力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工作联动机制,加强无害化处置,切实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现象。

二、明确责任

交通港航部门、海事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加强船舶污染物防治的监督管理,督促船舶单位做好船舶污染物前端收集交付工作;船舶单位是落实船舶防污染相关规定主体责任人,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设置和使用船舶污染物收集处理设施,健全船舶污染物的储存、处理及交付制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向内河水域排放污染物,不符合排放规定的船舶污染物应当交由港口、码头、装卸站或者其他合法单位接收处理;市政环卫部门负责的船舶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后端的接收、转运、处置及监督管理工作。各方应做到加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务求实效。

三、强化保障

(一)加强宣传,营造氛围。海事部门、市政、交通要广泛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督促船方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落实防治污染责任和措施,切实提升环保意识。

(二)联合排查,摸清家底。海事部门、市政、交通要联合对船舶污染物防治情况开展全面排查,进一步摸清楚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理情况,做好船舶污染物产生量、接收、处理能力等数据统计,分析现有接收能力能否满足需求。

(三)严格要求,规范行为。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单位和个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合法资格后方可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工作。接收完成后向船方或(码头)企业开具船舶污染物接收等相关证明,并由船方(码头)签字确认。接收的船舶污染物必须交由岸上市政环卫部门及其他具有合法资格的单位规范处理,严格做到日收日清,并完善相应交接手续,按要求保存备查。

(四)协调联动,强化执法。海事部门、市政、交通协调配合,加强行业管理,积极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合执法检查,强化监督,严厉查处船舶(码头)企业和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交付、接收、处理污染物的行为。

特此通知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重庆海事局

2017年2月4日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2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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