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
作者:佚名 来源:证监会 2016-01-24 20:00:40
文件名称: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
文件编号:证监会令【第122号】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30日
实施时间:2016年1月1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2号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5年11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
2015年12月30日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删除第二章发行条件第二节独立性的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
二、删除第二章发行条件第五节募集资金运用的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
三、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中国证监会在初审过程中,将征求发行人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是否同意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意见。”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
本决定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