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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正式颁布施行
作者:佚名 来源:文化部 2017-08-04 14:18:44

文件名称:《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正式颁布施行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经内蒙古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全文共七章六十二条,包括总则、代表性项目名录、代表性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保存、传承、传播,管理与利用、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对人口较少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给予重点扶持;鼓励、支持实施生产性保护,推动非遗融入现代生活;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该条例立足内蒙古非遗保护工作实际,充分凸显内蒙古的地方立法特色。

内蒙古自治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十余年来,取得了显著的工作成效。现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2项,国家级代表性项目89项,自治区级项目499项,盟市级项目1435项,旗县级项目2958项;有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37人,自治区级传承人674人,盟市级传承人2656人,旗县级传承人4740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1个,重点项目保护传承基地6个。

《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出台,将对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进一步推动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制支撑。(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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