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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浙江政府网 2018-01-31 10:55:27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浙交〔2018〕6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为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提升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管理专业化、市场化水平,引导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促进我省综合交通关联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等规定,我厅制订了《浙江省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单位注意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修改建议反馈省厅建设管理处。联系人:范芳,电话:0571-87810934。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1月8日

浙江省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现代工程管理,减少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层级,提高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效率,提升项目建设管理专业化、市场化水平,引导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促进综合交通关联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监理模式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建+监理,是指受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委托,由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管理、监理以及其他相关工作的建设管理模式。

第四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监理的管理模式宜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明确,一般应从初步设计阶段开始,也可以从施工图设计阶段或施工阶段开始,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完成、相关档案整体移交后结束。

代建+监理的实施阶段应根据项目建设规模、管理特点合理选择。

第五条项目法人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依法公平、公正、择优选择代建+监理单位。

第六条代建+监理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有满足公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的组织机构和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同时具备以下两项资质(资格)条件:

(一)公路专业工程设计资质或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二)公路工程专业监理资质。

有关企业资质等级和业绩条件的设置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具体确定。

第七条代建+监理管理费用应当在建设管理费和监理费中列支,具体额度视项目建设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实施阶段等由项目法人自行确定。

第八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全省公路代建+监理工作并对全省公路代建+监理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由交通运输部进行初步设计审批的公路项目的代建+监理招投标等建设市场管理工作。各设区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代建+监理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交通运输部进行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以外的其他公路项目的代建+监理招投标等建设市场管理工作。设区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管理职责分工由设区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制定。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九条代建+监理单位应按合同要求组建项目代建指挥部作为派驻工程现场的项目管理机构。项目代建指挥部应遵循职能齐全、结构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相应职能部门,并将建设管理工作和监理工作深度融合。

代建+监理工作实行项目指挥长负责制。

第十条项目代建指挥部各职能部门的设置应与项目建设规模相适应,并满足计划、合同、技术、质量、安全、环保、财务、纪检等建设、监理各方职能要求。其中,合同、财务两项职能不得设置在同一部门,并且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十一条项目代建指挥部的项目指挥长、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代建+监理单位工作3年以上,且具有10年以上的公路建设行业从业经验、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至少2个同类项目建设管理经历。

项目指挥长原则上不得兼任总监理工程师。

第十二条项目代建指挥部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数量、能力应当满足项目代建+监理管理工作需要,且不得同时在其他建设项目中任职。监理工程师的数量和专业结构应当满足《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代建+监理单位应按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建设单位备案要求,将单位的基本信息、项目代建指挥部的职能部门、人员配置及其他相关信息报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实施过程中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将变更情况报原备案部门备案。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应依法依规、按照代建+监理合同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筹措建设资金,及时支付工程建设各项费用;

(三)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完成征地拆迁工作;

(四)依法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等监督责任;

(五)审核代建+监理单位报送的有关设计变更方案,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六)组织项目竣(交)工验收,交通运输部对其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公路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代建+监理单位应依法依规、按照代建+监理合同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协助项目法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落实有关要求;

(二)协助项目法人或者受项目法人委托,组织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技术咨询、检测等招标工作;

(三)依法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合同、计量支付、环境保护等建设管理和监理责任;

(四)审核工程变更、合同变更,协助项目法人办理变更报批手续;

(五)组织中间验收,协助项目法人组织竣(交)工验收;

(六)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代建+监理单位及其项目代建指挥部应当依法接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十七条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合同约定,接受代建+监理单位的管理,依法承担相应职责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第十八条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各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路项目代建+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重点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落实情况,基本建设程序及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代建+监理合同履约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项目法人和代建+监理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省交通运输厅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代建单位的信用评估制度要求,建立代建单位信用等级评估机制。监理工作应当按照有关监理企业和总监信用评价制度进行信用评价。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和代建+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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