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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节水型机关建设标准》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政府网 2018-01-31 10:07:45

文件名称: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节水型机关建设标准》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市级公共机构各单位,各区水务局、机管局:

根据《水利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关于开展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3〕389号)的要求,市水务局、市机管局于2015年4月印发《关于加强本市节水型机关建设工作的通知》(沪水务〔2015〕327号),在全市组织开展了节水型机关创建工作,有效提高了部分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用水效率,发挥了市级机关(单位)的节水示范作用。为进一步对照目标、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加快推进本市节水型机关(单位)建设,市水务局、市机管局在原《上海市节水型机关建设标准》基础上,制定了《上海市节水型机关(单位)建设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市级节水型机关建设

根据国家和本市开展节水型公共机构建设的要求,市水务局、市机管局积极组织,有序推进,人民大厦、市政大厦、世博村路300号、高安路19号等市级机关办公点先后开展了节水型机关创建,采取水平衡测试、装表计量、查漏修损、循环用水等措施,不断加强用水管理,大力提高用水效率,有效发挥节水示范带头作用。根据国家对上海市到2020年,全市市级机关完成节水型机关创建的目标要求,市水务局将会同市机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上海市节水型机关(单位)建设标准》,指导推进市级节水型机关创建工作,每年11月30日前组织开展创建申报工作,并于次年5月底前集中开展考评和命名表彰,确保完成国家创建目标任务。

二、推进市级节水型单位建设

按照国家对上海市到2020年,50%以上的省级事业单位建成节水型单位的要求,加快推进本市市级事业单位完成节水型单位创建,市水务局将会同市机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对市级事业单位的梳理和排摸力度,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经济适用的原则,选择有条件的事业单位科学指导推进创建工作。各市级事业单位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主动对照标准,开展创建申报和节水创建工作,力争到2020年底建成一批制度完备、宣传到位、设施完善、用水高效的节水型单位,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做出贡献。

三、开展区级公共机构节水型机关(单位)建设

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7〕184号)中关于公共机构节水的要求,以及《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县域(地级行政区)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水务〔2017〕952号)的具体部署,各区级公共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按照《上海市节水型机关(单位)建设标准》,积极开展节水型机关(单位)创建工作,不断完善节水管理制度,强化节水日常管理,加快推广使用节水技术和设备,积极利用非常规水源,切实发挥节水示范作用。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节水型机关(单位)建设标准

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7年10月27日

附件

上海市节水型机关(单位)建设标准

根据《水利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关于开展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3〕389号)和上海市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上海市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实际,制定《上海市节水型机关(单位)建设标准》(替代原《上海市节水型机关建设标准》)。本《节水型机关(单位)建设标准》所称的机关(单位)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其中节水型学校的创建标准及工作程序参考《上海市节水型学校(校区)评价指标及考核办法》。

一、评价指标

(一)定量评价指标

序号

定量指标

计算方法

计分方法

分数

1

水计量率

用水单位水计量率达到100%,次级用水单位水计量率达到95%,分别达到得8分,有一项不达到不得分。

8

2

节水器具普及率

节水器具数量占总用水器具数量的比例低于98%不得分,达到98%得4分,每高1个百分点得2分,满分8分。

8

3

人均日生活用水量

1)人均日用水量定额值,得8分;

2)定额值<人均日用水量1.1定额值,得6分;

3)1.1定额值<人均日用水量1.2定额值,得4分;

4)人均日用水量1.2定额值,得0分。

8

4

用水器具漏失率

用水器具漏失率2%得8分,否则每高1%扣4分,直至扣完。

8

5

中央空调冷却补水率

中央空调冷却补水率1%得5分。

5

6

锅炉冷凝水回收率

锅炉冷凝水回收率大于50%得3分,每低2%扣1分直至扣完。

3

(二)定性评价指标

序号

基础管理考核内容

考核方法

评分规则

分数

7

规章制度

查看文件和相关资料

1)建立计量、统计、定期维修等节水管理规章和制度得3分;

2)编写用水计划实施方案并落实下达的用水计划得2分,完成当年内部节水指标得2分;

3)明确节水主管部门和节水管理人员得2分;

4)制定节水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得2分;

5)两年内未受到浪费用水处罚得2分。

13

8

计量统计

查阅有关资料,核实数据

1)依据《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GB/T29149-2012),用水计量器具的配备按分户、功能分区、主要设备实现三级计量,得5分,实现按分户、功能分区计量得3分,实现按分户计量得1分;

2)有原始用水记录和统计台账得4分。

9

9

节水技术推广与改造

查阅节水改造资料和设施建设材料、核对节水器具清单,现场查看

1)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得4分;

2)实施食堂用水设施、中央空调冷却塔、老旧管网和耗水设施等节水改造和节水设施建设,每实施一项得1分,满分3分;

3)铺设透水地面或地面采取透水措施得1分;

4)景观用水、泳池等设置水处理再利用装置,每一项得1分,满分2分;

5)绿化采用高效浇灌方式得3分。

13

10

管理维护

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抽查

1)定期巡护和维修用水设施设备且记录完整得3分;

2)无擅自停用节水设施行为得3分;

3)有完整的管网图得2分;

4)有完整的计量网络图得2分;

5)开展水平衡测试得5分(月用水量3000m3必须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

15

11

节水宣传

查阅有关资料、现场查看

1)编制节水宣传材料得2分;

2)开展节水宣传主题活动、专题培训、讲座等活动得4分;

3)在主要用水场所和器具显著位置张贴节水标识得4分。

10

(三)附加分

序号

考核内容

考核方法

分数

12

开展非常规水资源及河道水利用工作,包括中水回用、雨水利用等

实地查看中水回用、雨水利用、河道水利用等情况。

10

二、指标说明

(一)水计量率

水计量率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内,用水单位、次级用水单位、用水设备(用水系统)的水计量器具计量的水量与占其对应级别全部水量的百分比,其计算公式按照《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24789-2009)国家标准执行,验收时采用查阅资料和现场随机抽查的方式,本指标仅适用于节水型机关(单位)评价。

(二)节水器具普及率

节水器具普及率中节水器具是提高用水效率,减少水使用量的机械设备和储存设备的统称,如节水型水龙头、便器、淋浴、喷灌等器具,验收时采取现场随机抽查的方式,抽查的用水点不少于10处。

(三)人均日生活用水量

人均日生活用水量是指单位日均生活用水量和单位用水总人数的比值,生活用水量主要指办公生活、食堂、浴室、宿舍、门急诊、病房、宾馆床位及其他类型生活用水,以分类计算为主,验收时采取查阅资料的方式。

(四)用水器具漏失率

用水器具是指单位内所有的用水设备和部位。器具漏水有一处滴漏点算一处漏水,验收时采取现场随机抽查的方式,抽查用水点不少于10处。

(五)中央空调冷却补水率

中央空调冷却补水率是指用于中央空调冷却塔补水量占总循环量的百分比,验收时采取查阅资料与现场查验相结合的方式。

(六)锅炉冷凝水回收率

指蒸汽冷凝水回用量与年蒸汽发气量的比值,验收时采取查阅资料与现场查验相结合的方式。

三、考评办法

上海市节水型机关(单位)考核工作由上海市水务局和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共同负责,具体工作由上海市供水管理处(上海市计划用水办公室)组织实施,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处和上海市水务局水资源处指导推进。区级节水型机关(单位)创建由市供水管理处会同各区水务局(中心城区建委)、机管局组织实施。

(一)评分办法

上海市节水型机关(单位)评分办法,采取百分制的考评办法,考核分三大部分:定量考核指标,满分为40分;定性考核指标,满分为60分,附加分10分,三部分总计110分,经考核验收总分在90分及90分以上的机关(单位)可评为节水型机关(单位),经考核验收总分在100分及100分以上的机关(单位)可评为节约用水示范机关(单位)。

(二)否决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评为节水型机关(单位):

①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和用水设备;

②次级用水单位水计量率未达到95%;

③用水器具漏失率高于2%。

(三)空项处理

对于定量、定性指标有空项指标的机关(单位),定量、定性指标得分可按其余项目达标情况进行折算,公式如下:

(四)工作程序

1、根据上海市节水型机关(单位)建设标准,先由单位内部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上海市供水管理处(上海市计划用水办公室)。

2、上海市供水管理处(上海市计划用水办公室)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完成自评的机关(单位)进行现场考评。

3、凡已被命名为上海市节水型机关(单位)称号的,定期复评。复评主要对获得称号后的机关(单位)在节约用水工作中的工作实绩和数据统计资料进行评议。凡复评合格的予以保留原称号,不合格的将取消称号。复评工作由上海市供水管理处(上海市计划用水办公室)组织实施,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处和上海市水务局水资源处指导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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