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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301号提案的答复
作者:佚名 来源:浙江政府网 2018-07-09 20:04:09

文件名称:浙江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301号提案的答复

文件编号:浙府法提〔2018〕1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浙府法提〔

2018〕

1

A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

301号提案的答复

辛涌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第

301号提案《建议将最多跑一次改革纳入浙江省地方立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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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规划》由我办负责办理。经研究,并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结合工作实际,现答复如下。

一、开展最多跑一次改革立法的必要性

2016

12月以来,我省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抓手,撬动多领域改革,成效显著,最多跑一次已经成为我省新名片。经过近两年多来的改革实践,积累了大量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极大丰富了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内涵,中央深改委审议讨论了部分举措已经由我省地方经验上升为国家举措,并被写入今年国务院的政府工作报告,为国家改革贡献了的浙江素材;这些经验和做法需要上升到立法层面,以更好的推动和保障全省改革。一些影响或者制约改革的问题,如一窗受理的法律地位、部门之间不协调、数据孤岛、标准地、责任追究等,也都需要在立法层面规范明确加以解决,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实现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企业有利、群众满意,立法势在必行。今年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将最多跑一次立法列入今年立法工作计划的一类项目,计划年内出台。您的立法建议很有建设性意义,与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立法决策不谋而合。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由于这项立法工作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决定由省法制办直接组织起草,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省数据管理中心等单位全力支持、密切配合。

二、最多跑一次改革立法工作进展情况

省法制办为做好起草工作,召集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等

8家单位举行立法座谈会,先后六次书面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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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省级有关单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赴温州市、义乌市、桐庐县等地开展立法调研;会同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召开最多跑一次改革研讨会;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和

2

次立法协调会,并通过省法制办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经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

5

23

日,我办向省人大财经委汇报有关起草情况,省人大李学忠副主任指出这项立法属于开创性的工作,目前草案基础已经很好,人大对完成这项工作很有信心。目前,我办将《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草案)》正式上报省政府,拟于今年

6

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根据

2018

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省人大常委会将于今年

7

月对《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草案)》进行初次审议。

三、《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省法制办提请省政府审议的《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草案)》拟主要对下列内容进行规范:

(一)立法指导思想。在草案起草过程中,始终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指导思想,一是妥善处理改革与法治之间的关系。起草草案牢牢抓住改革这一关键词,以法治保障改革、改革促进法治作为立法指导思想,对那些阻碍改革,同时又有地方立法空间的领域,敢于亮剑,作出明确有针对性的规定;对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举措,上升到立法层面,增强改革措施的合法性、稳定性;对那些目前还看不清、看不准的事项不作规定或者少作刚性约束规定,为改革发展预留空间。二是妥善处理放、管、服之间的关系。草案在放得开、管得住、服务好的原则指引下,依法保障放得开,最大程度简政放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对简政放权的领域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警惕放权后的各种市场失序行为,防止一放就乱;同时,提升和优化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减少办事事项、简化办事流程、精简办事材料和办事证明、压缩办事时间,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提升群众获得感。

(二)关于适用范围。我省最多跑一次改革从最初的办事服务逐渐拓展到咨询投诉、监管执法等领域,浙委发﹝

2018﹞

1

号文对此也作了确认。为此,草案明确规定最多跑一次适用于提供办事服务、接受咨询投诉、实施事中事后监管三个方面,以统筹协调推动相关改革。同时,草案规定具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行政机关或者机构均应当遵守本规定,以拓展适用的主体范围;此外,草案还明确驻浙江的部属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供水、电力、燃气、交通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开展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参照适用。

(三)关于政府职责的问题。草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改革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实施方案,强化工作保障和责任落实,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部门负责推进、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其他部门则按照职责推动相关工作。

(四)关于最多跑一次清单的问题。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梳理公布统一标准的办事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动态调整;最多跑一次清单应当包含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办事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

(五)关于一窗受理的问题。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无差别全科受理是深化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第一道关口。目前困扰基层实施一窗受理的主要制度障碍是对收件、受理能否委托存在疑虑,部分同志认为存在合法性问题。为此,我们组织有关专家对此专门论证,专家普遍认为,一窗受理主要集中收件、受理两个环节,与现行法律法规并不抵触;此外,从基层实践看,还未产生对一窗受理的合法性提出相关复议、诉讼的相关事例。为此,草案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将办事事项的收件、受理、送达等工作全部或者部分委托一个单位办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可以指定一个单位实施统一收件、受理、送达。

(六)关于办事申请和证明材料的问题。为适应我省信息化发展水平,为群众办事提供多种渠道,草案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同时提供线上和线下两种受理服务,以供申请人自主选择;以线上方式受理申请的,应当在浙江政务服务线上提供申请入口。

草案结合我省改革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如要求重复提供材料、转嫁证明责任等问题,对申请材料作了如下规定,一是建立容缺受理机制,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仅次要材料欠缺的,可以先予以受理。二是规范重复提供材料,实行统一收件或者受理的,仅需要提供一次材料;申请材料可以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取的,不再要求提供。三是规定替代材料的内容,根据其他证明材料可以证明事实的,行政机关可以不再要求提供;申请人可以使用户口本、居住证、驾驶证等有效身份证件证明身份。

(七)关于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的问题。草案在梳理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明确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确认,即以形式审查为原则;同时,为了做好与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除外,即以实质审查为例外。

(八)关于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的问题。草案在与国家相关规定充分衔接的基础上,规定了实施告知承诺制的主要内容,包括告知、承诺、发证、检查和验收等各个环节。

(九)关于平台和数据的问题。草案牢牢把握省政府提出数字化转型目标,在已经制定《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系省政府规章)的基础上,重点作了两方面的规定,一是规定了数字化转型过程中主要制度措施,明确规定公共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明确电子申请材料与纸质申请材料、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规定电子签名等验证与本人到场签名具有同等效力,为实现线上办理提供依据。二是对数字化转型的具体工作举措有侧重的作了规定,主要内容涵盖一窗受理平台、公共数据平台、国家贸易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咨询投诉举报统一服务平台、企业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同时规定各类平台应当以浙江政务服务为依托,为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提供保障。

(十)关于商事登记的问题。草案对近年来国家和省有关商事登记领域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证照联办证照分离等改革内容,分别作了相关规定。同时,形式审查对提升商事登记效率至关重要,草案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明确对商事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形式审查;此外,还规定了市县政府可以实施住所申报承诺书制度以及一址多照等内容。

(十一)关于区域评价的问题。我省在区域评价方面起步早、经验多,出台了很多政策文件,形成很多有效的经验做法;

5月

2

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特别指出环境影响、节能等评价不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由政府统一组织区域评估,为我省开展有关区域评价提供了重要支撑。为此,草案规定省级以上各类经济开发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集聚区、特色小镇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可以根据需要实施区域评价制度,实施评价的区域。

(十二)关于标准地的问题。草案结合我省标准地实践,针对基层提出的各类问题,作了如下规定:一是明确标准地出让的法律地位,规定以标准地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企业投资项目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统一的标准地开发建设合同;二是规定标准地开发建设合同应当包含有关标准指标、指标复核办法、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三是要求制定标准地开发建设合同示范文本。对于基层提出直接规定未履行标准地开发建设合同的,可以收回土地等方面的要求,我们征询了法院以及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此问题存在较大争议,特别是如果直接规定可以收回土地,涉及到企业的重大财产权益,可能存在法律障碍。因此,草案未在此明确规定,而是通过将相关内容纳入有关合同来加以解决。

(十三)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的问题。投资项目承诺制是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草案重点从四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政府定标准,要求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确定实行承诺制模式的企业投资项目的具体条件;二是企业作承诺,要求企业应当书面承诺项目符合确定的条件并予公示;三是过程强监管,通过在线平台实时监管企业设计、测绘、检测、施工、监理等方面情况;四是信用有奖惩,规定故意不履行承诺的,行政机关可以视情节轻重最高处以

30万元的罚款,同时,明确规定可以将相关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实施联合惩戒。

(十四)关于中介机构的问题。草案在我省已经制定《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系省政府规章)基础上,结合基层调研反映涉审中介机构办事耗时较长等问题,作了如下规定:一是明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技术审查、鉴定、评估、鉴证等报告,要求编制行政审批中介(专业技术)服务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二是明确要求涉审中介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承诺出具相关报告的期限并将承诺期限备案,未公开承诺期限或者未备案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罚;三是明确涉审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时间记入行政许可办理期限,行政许可法已有明确扣除的时间除外。

(十五)关于事中事后监管的问题。草案有重点的规定了如下内容:一是强化各级政府在事中事后监管方面的责任,要求建立健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按标监管、一次到位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特别是对减少事前管理的事项,要求制定监管方案,强化监管;二是规定了联合执法,依法整合事中事后监管职能,推进综合执法,节约监管资源,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三是明确了双随机一公开和联合抽查制度,保障执法的公平性、有效性;四是推动协同监管、信用监管,并与《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作了衔接;五是规范任意现场执法行为,除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随意实施现场检查。

(十六)关于亩均论英雄。近年来各地开展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深入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有力促进了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同时,亩均论英雄也面临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为此,草案明确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权开展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要求公开公示有关评价结果,并将结果作为实施差别化政策措施的依据;此外,还对制定有关实施亩均论英雄办法作了明确规定。

(十七)关于免责的问题。在调研中,很多基层单位反映目前很多改革举措由于没有法律支撑,担心事后被追责,迫切希望建立容错和免责机制,为基层推动改革提供定心丸。为此,草案规定了容错免责机制,明确只要勤勉尽责、未谋取个人利益的,不追究有关行政责任。

(十八)关于授权性规定问题。由于最多跑一次改革在不断深化,草案难以做到面面俱到,很多具体改革事项都需要政府及其部门根据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因此,草案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开展最多跑一次改革过程中可以制定相关实施规范和具体办法,作了统一授权性规定。

衷心感谢您对政府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期望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张

晋立法一处

联系电话:

87051445;传真:

81050395

邮编:

310025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

6月

26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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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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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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