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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山东省卫计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生育登记服务工作规范》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山东省政府网 2016-08-01 14:21:29

文件名称:[山东]山东省卫计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生育登记服务工作规范》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山东省生育登记服务

工作规范》的通知

鲁卫指导发〔2016〕1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委机关各处室: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保障群众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我委制定了《山东省生育登记服务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月19日

山东省生育登记服务工作规范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是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准确掌握生育信息、精准提供卫生计生服务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再生育办理、享受婚育健康优先优惠服务和落实计划生育扶助保障政策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生育登记服务工作,保障群众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现制定如下规范。

一、登记对象及时间

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自行安排生育子女的时间,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一)登记对象

1.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我省户籍人口;

2.夫妻双方均为外省户籍,但在我省长期居住且已办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办理登记,并通过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平台及时与其户籍地进行信息交流。

(二)登记时限

为更好地提供卫生计生服务,一般应在生育前登记,并发放《生育服务手册》。因特殊情况生育前未登记的,生育后应予以补登。

二、登记受理机构

夫妻一方户籍地或《居住证》办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实行首接负责制。

三、办理登记所需的材料

育龄夫妇办理生育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夫妻双方身份证(或居住证等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二)生育后登记的,提供住院分娩实名登记记录或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四、登记工作程序

(一)主动告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提供母婴保健服务的机构,应积极向育龄夫妇宣传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二)申请。登记对象或委托代办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所需证件材料。

(三)核对。工作人员进行信息比对,查验所提供的证件材料。已纳入WIS管理的,现场打印《生育登记承诺书(信息表)》(详见附件1),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后予以办理。未纳入WIS管理的,由育龄夫妇填写《生育登记承诺书(信息表)》,并对其所填写信息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后予以办理。存储相关材料复印件或电子档案,将本次登记信息录入WIS。

(四)发证。登记对象材料齐全、情况属实的,现场发放《生育服务手册》。信息比对不一致且登记对象不能出示相关法定依据的,及时向信息管理地提出协查要求,并告知登记对象推后办理的原因。

五、强化便民服务措施

(一)提倡代理服务。夫妻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动向已婚育龄夫妇提供代理服务,主动发放《生育服务手册》。

(二)夫妻一方或者委托代理人到受理地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部门办理。

(三)登陆卫生计生互联网政务平台办事大厅或利用微信公众号进行登记。

六、信息上报和交流

按照《山东省计划生育基层统计管理意见》的有关规定和登记对象证明材料,利用《生育登记服务信息通报单》(详见附件2),做好信息管理地确定、信息上报、交流、审核工作,具体操作规范附后(详见附件3)。

七、方便群众接受基本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

各生育登记机构在为群众办理生育登记时,要主动宣传国家、省和当地开展的基本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项目,方便群众及时到相应机构享受各项服务,提高群众知情权、参与度。具体服务项目为:

(一)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前4-6个月内

(二)增补叶酸(农村):孕前3个月-孕早期3个月

(三)孕期保健(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孕早期保健:1次,孕12周内

2.孕中期产前随访服务:2次,孕16-20周、孕21-24周

3.孕晚期产前随访服务:2次,孕28-36周、孕37-40周

4.艾滋病、乙肝、梅毒母婴阻断:孕期

(四)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农村):产后

(五)新生儿四种代谢性疾病筛查:产后72小时(哺乳期至少6-8次)

(六)产后访视:产后28天内

(七)儿童预防接种(一类疫苗):0-6岁

八、落实各方工作责任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主动提供生育登记服务。要坚持以人为本、便民服务,严格落实免费登记的有关规定,严禁搭车收费或办事。对在登记工作中出现违规办事或损害群众权益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一)明确登记和信息交流责任。实行首接负责和一次性办结等制度。受理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登记服务。对不属受理地管理的登记对象,受理地要先将该信息通过WIS通报给女方户籍地,由女方户籍地对该夫妇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并确定信息管理地。信息管理地在接到受理地信息当月内,不核实、上报、反馈相关信息的,追究信息管理地漏报(管)责任。

(二)落实服务责任。生育登记不得擅自设定前置程序和附加条件,要以主动发放《生育服务手册》为主要手段,提供生育登记服务。通过入户采集、办事采集、服务采集等方式,动态掌握群众婚、孕、育等信息,及时登记。要加强民政新婚、公安落户、教育入托等部门间以及孕产期保健、《出生医学证明》、住院实名登记、免疫规划等卫生计生系统内各类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切实提高主动登记、便民服务覆盖率。

(三)强化督促指导。公开生育登记流程、渠道及其享受的基本服务。畅通监督渠道,充分利用政务投诉电话、网上信箱和第三方调查,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对在登记工作中推诿扯皮、核实不认真、协查不配合、故意拖延不作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通报,并计入目标责任制日常监控考核。对故意隐瞒婚育事实进行生育登记或通过虚假承诺获得再生育资格的当事人,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失信记录纳入信用信息系统。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14年5月30日印发的《生育第一个子女免费登记工作规范》(鲁卫指导发〔2014〕1号)同时废止。原持有的《生育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一孩生育登记本》等生育证件继续有效,但自本规范实施后生育子女需进行生育登记。

附件:1.生育登记服务承诺书(信息表)

2.生育登记服务信息通报单

3.生育登记信息上报和交流操作规范

(2016年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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