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广东省政府关于广州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
文件编号:粤府函〔2017〕250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粤府函〔2017〕25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海洋功能区划
(2013-2020年)的批复
广州市人民政府,省海洋与渔业厅:
穗府报〔2015〕106号文、粤海渔〔2017〕62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广州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以下简称《区划》)。
二、广州市地处珠江三角洲北缘,是国家重要中心城市、国际商贸中心和综合交通枢纽,区位条件优越。要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合理配置海域资源,优化海洋开发空间布局,实现规划用海、集约用海、生态用海、科技用海、依法用海,促进广州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广州市要全面实施《区划》,确保至2020年,全市海洋保护区面积不少于1000公顷,保留区面积不少于18203公顷,大陆自然岸线不少于7公里,整治修复海岸线不少于10公里,建设用围填海规模总量控制在475公顷以内,近岸海域功能区的海水水质、海洋沉积物质量、海洋生物质量监测达标的功能区面积占实施监测的功能区总面积的比例提高到90%以上。
四、要认真落实《区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和措施,统筹安排管辖海域内的海域使用,不断完善海域管理的体制机制,严格保护海洋环境,规范海洋开发利用秩序,加大海洋执法监察力度,确保海洋功能区划目标的实现。
五、《区划》是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法定依据,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确需修改《区划》,由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编制各类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区划》要求。
六、《区划》范围不作为海域勘界和海域行政管理区域、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界定的依据。
省海洋与渔业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区划》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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