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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告第7号
作者:佚名 来源:山西政府网 2017-07-18 15:18:55

文件名称:2017年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告第7号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序号

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时间

违法事实

处罚决定

1

山西美锦煤化工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晋)安监罚〔2017〕执法总队23号

2017年7月4日

山西美锦煤化工有限公司粗苯罐区输送酸碱液体的管道法兰未加保护罩。以上事实不符合《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第8.2.17条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山西美锦煤化工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于2017年7月20日前整改完毕),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2

山西美锦煤化工有限公司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晋)安监罚〔2017〕执法总队24号

2017年7月4日

山西美锦煤化工有限公司未对焦炉煤气鼓风机房的可燃气体固定监测、监控报警器进行维护、保养,不能正常使用。以上事实不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第4.10条的要求,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山西美锦煤化工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于2017年7月20前整改完毕),并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元的行政处罚。

3

山西晋阳煤焦(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晋)安监罚〔2017〕执法总队25号

2017年7月4日

山西晋阳煤焦(集团)有限公司焦炉煤气鼓风机室外紧贴外墙的煤气管道末端放散管未高出厂房屋顶,不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第7.3.1.2条的要求。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山西晋阳煤焦(集团)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于2017年7月20日前整改完毕),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4

山西晋阳煤焦(集团)有限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的真实情况案

(晋)安监罚〔2017〕执法总队26号

2017年7月4日

山西晋阳煤焦(集团)有限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合同中写明。以上事实违反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山西晋阳煤焦(集团)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于2017年7月20前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5

山西焦煤集团五麟煤焦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晋)安监罚〔2017〕执法总队27号

2017年7月4日

该公司粗苯泵房用于安全防护,监测、监控的一台编号为D100614121的压力表、位于煤气鼓风机房编号为00013709480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有效期满后未重新检定继续使用。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山西焦煤集团五麟煤焦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责令限期改正(于2017年7月22前整改完毕),并处罚款壹拾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6

山西焦煤集团五麟煤焦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晋)安监罚〔2017〕执法总队28号

2017年7月4日

山西焦煤集团五麟煤焦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粗苯生产区域的煤气过滤器的放散管未高出设备2米、且未高出相邻有人操作平台2米。以上事实不符合《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第8.1.4.b)条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山西焦煤集团五麟煤焦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责令限期改正(于2017年7月22日前整改完毕),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7

山西晋丰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案

(晋)安监罚〔2017〕执法总队29号

2017年7月5日

山西晋丰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合成控制室氢气检测设备无响应,不能正常使用。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山西晋丰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责令限期改正(2017年7月28日前整改完毕),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的行政处罚。

8

山西晋丰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晋)安监罚〔2017〕执法总队30号

2017年7月5日

山西晋丰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造气车间的一氧化碳检测设备设置的低限报警值为62ppm,高限报警值为125ppm,不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第5.3.3条的要求。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山西晋丰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责令限期改正(2017年7月28日前整改完毕),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9

山西兰花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有爆炸危险性的作业场所设置防爆设备案

(晋)安监罚〔2017〕执法总队31号

2017年7月5日

山西兰花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造气车间有煤尘、一氧化碳、氢气,防爆等级为dⅡBT4,安装在造气车间的运煤皮带走廊电机为非防爆电机,起不到隔爆作用。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山西兰花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责令限期改正(2017年7月28日前整改完毕),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10

山西兰花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违反操作规程案

(晋)安监罚〔2017〕执法总队32号

(单位)

(晋)安监罚〔2017〕执法总队44号

(个人)

2017年7月5日

山西兰花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二号三废锅炉操作工实际执行的三废炉气包液位,在检查当日从早8点到下午5点,未按公司锅炉操作规程的指标运行。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山西兰花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锅炉车间主任刘××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11

山西兰花丹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有爆炸危险性的作业场所设置防爆设备案

(晋)安监罚〔2017〕执法总队33号

2017年7月5日

山西兰花丹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造气车间有煤尘、一氧化碳、氢气,防爆等级为dⅡBT4,安装在造气车间的运煤皮带走廊电机和卸料小车开关箱不是防爆设备,起不到隔爆作用。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山西兰花丹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2017年7月28日前整改完毕),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12

山西省焦炭集团益兴焦化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案

(晋)安监罚〔2017〕执法总队34号

2017年7月5日

山西省焦炭集团益兴焦化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以上事实违反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山西省焦炭集团益兴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于2017年8月15日前整改完毕),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13

山西省焦炭集团益兴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案

(晋)安监罚〔2017〕执法总队35号

2017年7月5日

山西省焦炭集团益兴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冷鼓工段控制室,可燃气体报警仪一个处于报警状态,未及时处置并记录;另一个处于故障状态,不能正常使用。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山西省焦炭集团益兴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于2017年8月15日前整改完毕),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14

山西省焦炭集团益兴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违反操作规程案

(晋)安监罚〔2017〕执法总队36号

(单位)

(晋)安监罚〔2017〕执法总队42号

(个人)

2017年7月5日

山西省焦炭集团益兴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化产区域烟气脱硫现场动火作业票据动火作业时间填写错误,未对作业点数据进行分析,违反动火作业操作规程。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山西省焦炭集团益兴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化产车间负责人任××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15

山西省焦炭集团益隆焦化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案

(晋)安监罚〔2017〕执法总队37号

2017年7月5日

山西省焦炭集团益隆焦化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以上事实违反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山西省焦炭集团益隆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于2017年8月15日前整改完毕),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16

山西省焦炭集团益隆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案

(晋)安监罚〔2017〕执法总队38号

2017年7月5日

山西省焦炭集团益隆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终冷塔前监测煤气压力远传压力变送器堵塞,电脑监控画面显示的数据不正确,不能正常使用。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山西省焦炭集团益隆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于2017年8月15日前整改完毕),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17

山西省焦炭集团益隆焦化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

(晋)安监罚〔2017〕执法总队39号

(单位)

(晋)安监罚〔2017〕执法总队43号

(个人)

2017年7月5日

山西省焦炭集团益隆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粗苯工段前动土作业中的太原安装公司与本公司无安全管理协议,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山西省焦炭集团益隆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于2017年8月15日前整改完毕),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人安全部部长陈××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18

山西介休三盛焦化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负责人未及时变更案

(晋)安监罚〔2017〕执法总队40号

2017年7月5日

山西介休三盛焦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变更后,未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负责人。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山西介休三盛焦化有限公司责令限期申请(于2017年8月15日前申请完毕),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19

山西介休三盛焦化有限公司安全设备未维护案

(晋)安监罚〔2017〕执法总队41号

2017年7月5日

山西介休三盛焦化有限公司化产车间脱硫泵房有两台泵的等电位接地线断开,不能正常使用;化产车间两台轻焦油罐液位仪损坏;焦炉地下室有毒气体3#报警显示器于2017年6月12日损坏,无应急措施且无便携式CO报警器。以上三项事实均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山西介休三盛焦化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于2017年8月15日前整改完毕),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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