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山西省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2017-08-09
实施时间:2017-08-09
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普遍提高了10%,平均达75%;大病保险分段计算补偿政策统一调整为一个标准按75%报销……8月4日,省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执行上述两个75%的报销比例后,城乡居民住院医保目录内总费用平均报销比例达80%,比整合完善前提高了15%,惠及2600万名城乡参保人员。
我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覆盖了除职工医保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此次新政,完善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政策,将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基金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60元提高到100元。
新政还完善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政策,统一了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支付标准。整合完善后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保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实行全省统一标准。具体标准为,三级甲等医院(一类收费标准):省外医院起付线1500元,支付比例55%;省内的省、市级医院起付线为1000元,支付比例为60%。三级乙等及二级甲等医院(二类收费标准):省、市级医院起付线500元,支付比例70%;县级医院起付线400元,支付比例75%。二级乙等及以下医院(三类收费标准):起付线100元,支付比例85%。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医保目录用药也由1500种扩大到2800多种,定点医药机构从2000多家增加到7000多家。
同时,严格控制医保目录外的药品、检查、诊疗项目占比和高值耗材的使用,医保目录内统筹基金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按上述规定执行。记者从省人社厅了解到,城乡居民住院医保目录内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普遍提高了10%,平均达75%。
这次政策改革,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50元,有条件的市还可适当提高筹资标准。取消大病保险分段补偿办法,统一为一段,便于百姓看懂算清、工作人员容易操作。具体为,参保人员住院费用医保目录内个人自付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统一按75%的比例支付,在一个年度内参保患者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的最高限额为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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