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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建省经信委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16年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福建 2016-05-23 15:36:57

文件名称:[福建]福建省经信委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16年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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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产煤市、县(区)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领导小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2015年工作总结和2016年工作安排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6〕33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瓦斯防治基础管理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省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领导小组有关工作部署,省经信委、福建煤监局研究制定了《福建省2016年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6年5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2016年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要点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2015年工作总结和2016年工作安排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6〕334号)等文件精神,强化煤矿瓦斯防治,促进安全生产,结合我省煤矿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点。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为主线,以强化巩固“通风可靠、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成果为重点,以有效防控煤矿瓦斯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目标,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在煤矿瓦斯灾害防治上下功夫,打好煤矿瓦斯治理攻坚战、持久战。 (二)工作目标。2016年全省不允许发生煤矿瓦斯事故,继续巩固强化“十二五”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成果。 二、进一步落实瓦斯防治责任 (三)健全工作体系。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必须将瓦斯防治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来抓,依法依规抓好督促、检查、指导、协调、服务和落实。各产煤设区市(县、区)煤矿行业管理部门必须明确负责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分管领导及具体业务科室。各产煤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能源集团公司要继续完善各级瓦斯办的标准化建设工作,继续落实专职人员和专用经费,强化对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推动和综合协调。各级各部门必须明确负责煤矿瓦斯防治的分管领导及具体业务科室。 (四)落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煤矿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法》要求,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重点采煤头面的检查、调度和监控,明确各系统、环节、工种的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落实到位,规范班组和员工现场操作行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生产,杜绝违章指挥及违章作业。同时必须完善以安全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煤矿瓦斯防治责任体系,进一步强化瓦斯防治工作组织领导,进一步细化瓦斯防治工作职责及管理制度,按规定配齐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煤矿企业要保障安全投入,强化现场管理,加强职工培训,规范班组和员工现场操作行为,依法依规组织生产,严防瓦斯事故发生。 三、夯实瓦斯防治工作基础 (五)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各有关部门及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禁止擅自降低矿井瓦斯等级,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符合瓦斯等级升级条件的矿井应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并落实瓦斯防治措施。建设矿井(仅指新建和扩能技改矿)应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完成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六)规范瓦斯防治数据统计报送。各级瓦斯办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每月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信息,及时掌握瓦斯防治工作动态。设区市瓦斯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能源集团要严格按《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瓦斯防治统计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闽经信能源〔2014〕291号)有关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四、强化瓦斯防治现场管理 (七)强化矿井通风管理。矿井必须确保通风系统稳定可靠,严禁违规擅自停开通风机,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瓦斯超限、停风停电必须按规定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停风巷道必须按规定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和实施封闭。要加强局部通风挂牌管理,杜绝违规串联通风和局部通风机循环通风,严禁利用局部通风机供风采煤。 (八)落实煤矿井下“双闭锁”。为有效预防煤矿井下因停电、停风而造成的瓦斯事故,煤矿企业应落实井下掘进工作面的“双闭锁”,即瓦斯电闭锁与风电闭锁,确保传感器工作正常,与安全监控系统连接可靠。 (九)加强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辖区内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督促加强日常检查、维护和调校,组织开展传感器检定工作,确保装备齐全、运行正常、数据准确、控制可靠、处置迅速。严禁甲烷传感器安装数量不齐全,严禁传感器不按规定调校,严禁安全监控系统时开时停、运行不正常作业等情况发生。要加强区域性监测监控系统服务中心建设,为不具备维护监测监控系统能力的小煤矿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保证监测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维护和联网监控。 (十)严格测风及瓦斯检查作业。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测风及瓦斯检查作业,建立瓦斯超限原因分析、责任倒查和分级处理工作机制,及时处理瓦斯积聚和超限问题。矿井、采区、工作面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完善、不稳定的一律不得组织生产。 (十一)整治煤矿防灭火管理问题。煤矿企业要切实完善矿井自然发火日常检测和监控,及时检测和发现气体浓度、温度变化情况。要认真落实日常防灭火措施,健全防灭火系统。当井下发现自然发火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切实加强采空区封闭和启封管理,所有采空区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及时封闭,启封密闭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 五、加强安全监管监察 (十二)实行瓦斯防治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各设区市要建立健全瓦斯防治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公告制度,对存在通风系统不合理、区域性治理措施不落实等重大隐患矿井,由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挂牌督办。各地要建立瓦斯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并依法保护举报人权益。 (十三)有效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企业生产行为的通知》(发改电〔2014〕226号)要求,进一步做好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工作,加强企业生产行为监管。煤矿企业要按照登记公告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合理安排生产计划。企业集团不得向所属煤矿下达超过登记公告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及相关经济指标,不得向未核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下达生产计划。 (十四)严格煤矿瓦斯超限管理。煤矿发生瓦斯超限,要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因责任和措施不落实造成瓦斯超限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凡1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因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矿井,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十五)开展瓦斯防治工作督查和事故矿井“回头看”。结合当年度的煤矿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对全省煤矿组织开展瓦斯防治工作专项督查,并重点对近年来发生过瓦斯事故的矿井和地区开展“回头看”,抽查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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