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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建省发改委关于印发精神卫生防治体系促进工程建设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福建 2016-06-13 09:40:29

文件名称:[福建]福建省发改委关于印发精神卫生防治体系促进工程建设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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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经商省卫计委、省民政厅等相关部门,我委组织研究编制了《福建省2016-2018年精神卫生防治体系促进工程建设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开展项目前期工作,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6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福建省2016-2018年精神卫生防治体系促进工程建设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4号)精神,促进“十三五”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健全完善我省精神卫生服务体系,特制定本方案。 一、 现状分析 全省现有精神卫生专业机构62家(含隶属卫生计生、公安、民政部门和民营机构),精神科床位11314张,其中标准化床位8810张,标准化床位仅2.29张/万人口。全省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病床总数尚未达到省“十二五”卫生事业发展专项规划要求的2.82张/万人口的标准。目前,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覆盖率低,有53个县(市、区)没有精神专科医疗床位,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普遍缺乏精神科。全省精神卫生床均业务用房面积约40平方米,仅为国家标准的2/3,许多用房建设年限已久,已不同程度老化、破旧,存在安全隐患,无法满足全省精神障碍患者的急性治疗需要。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生活节奏明显加快,心理应激因素日益增加,心理应激事件及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时有发生,精神卫生医疗防治体系建设亟需增强。 二、建设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建设原则 1、统筹规划,健全网络。按照国家“健全省、市、县三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规划目标要求,合理布局设置,支持改扩建一批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切实改善精神障碍患者就医条件。 2、填平补齐,加大投入。综合考虑服务人口、用地、资金等因素,合理确定建设规模,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填平补齐,消除空白。地方政府根据方案的要求,落实主体建设责任,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投入,确保实现建设目标。 3、突出重点,整合资源。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大力推进精神卫生机构标准化床位建设和精神类临床科室能力建设,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科学规范合理的诊断和治疗服务。 (二)目标任务 2016-2018年,在全省(不含厦门市)筛选47个服务人口多、建设条件成熟的省、市、县级精神卫生机构建设项目,着力改善精神卫生防治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配置满足临床诊疗服务需求的业务用房和环境设施,新增床位4000张以上。 三、筛选标准、建设规范和资金筹集 (一)筛选标准 1、重点支持服务人口在40万以上、床位不达标、业务用房紧缺的县区建设精神专科医院或依托综合医院建设精神病区,支持省级精神卫生建设项目以及精神卫生资源空白的设区市建设精神专科医院。 2、选择项目前期建设条件成熟。当年申报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已批复,配套资金已落实,具备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即可开工建设。 3、地方政府对精神卫生工作高度重视,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具有较强的组织实施能力,能够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4、优先支持23个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的精神卫生项目建设。 (二)建设规范 1、建设标准。建设标准参照《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0]2267号),床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床左右,设于综合医院内的精神科床位数量原则上不应超过100张。 2、项目造价。建筑综合造价原则上按设区市辖区新建4000元/平方米、其它地区新建3000元/平方米,改造2000元/平方米的标准掌握。 (三)资金筹集 建设资金来源由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和地方配套共同承担,按照建设标准和项目造价标准核定项目投资规模,按比例实行补助。单个项目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省、市级项目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县级项目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各市、县(区)通过财政奖补、盘活资产、企业捐助等多渠道解决资金缺口问题。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精神卫生有关工作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加强对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考虑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分布,要负责落实项目建设用地,提高网络覆盖率。聚集卫生、民政等有关部门力量,密切配合,确定具体负责人员,负责建设的组织、计划和协调推进。 (二)严格项目管理。项目所在地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发改部门要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省级投资必须专款专用,杜绝挤占、挪用和截留。项目单位要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切实发挥投资效益。 (三)强化督导评估。建立工程建设监测评估制度,推进项目工程进度,已动工的项目,要加快建设进度;未动工的项目,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基建程序,及时在投资计划下达后开工建设。我委将适时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确保项目实施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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