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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计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政府网 2017-06-14 17:09:33

文件名称:三明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计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编号:明政办〔2017〕64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市卫计委、民政局、发改委、教育局、经信委、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老龄办、城乡规划局、医保局《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经信委

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老龄办

市城乡规划局市医保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4号)、《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确定第一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函〔2016〕64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计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7〕10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以下简称医养结合)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和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紧紧围绕“健康三明”建设,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基本、统筹发展”的基本原则,创新运作模式、完善配套政策、加大财政投入,积极推进“医”和“养”的无缝对接,做到医中有养、养中有医、医养结合,逐步建立具有三明特色的医养结合服务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健康养老服务。

到2017年底,医养结合政策体系、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初步建立,规划建成一批特色鲜明、示范性强的医养结合试点项目。逐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80%以上的医疗机构开设为高龄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5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可行性明显提升。

到2020年,符合市情的医养结合体制机制基本建立,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实现有序共享,覆盖城乡、规模适宜、功能合理、综合连续的“医养护”一体化养老服务模式基本形成。全市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设立老年病科达70%以上,纳入医保定点范围的养老机构占已许可的养老机构30%以上,护理型床位数占养老机构床位总数比例达30%以上;大部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建立面向老年人的康复治疗室,并能够开展基本康复医疗服务和残疾预防、康复相关健康教育;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开设为高龄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并逐步实现患者在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与康复专科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间的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基本适应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二、重点任务

(一)提升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老年人的能力。强化医疗卫生对养老服务的支撑作用,全面落实老年医疗服务优待政策。统筹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布局,重点加强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建设;有条件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开设老年病科,提高为老年患者服务的能力;所有医疗卫生机构要为65岁以上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及半失能老年人开设就医绿色通道,并根据服务需求增设老年养护、临终关怀病床。积极发挥正在组建的总医院或医联体优势,建立方便老年人就医的远程医疗、急诊转诊、术后康复巡诊、预约就诊等协作关系。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及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规范开展疾病预防、营养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牵头单位:市卫计委,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增强养老机构医疗保健服务能力。鼓励养老机构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按照“卫生准入、民政扶持、医保定点”的方式,依照相关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等医疗卫生机构,也可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提高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能力。积极探索建立护理转移机制,养老机构内设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作为医院收治老年人后期康复的护理场所;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城乡医保定点机构范围,探索将特定老年人的护理费用采取包干等方式纳入医保报销范围;不具备开办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条件的养老机构要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协议,建立医疗与养老服务协作机制,保证入住老年人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规划新建的养老机构,要根据条件和需求预留开办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所需的房屋设施、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及诊疗设备。〔牵头单位:市卫计委、民政局、医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推进社区医疗和养老资源融合发展。加强老年人健康档案信息动态管理,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65岁以上老年人每年免费提供一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检、健康指导等健康管理服务。将居家养老的老年人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重点人群,优先签约并提供健康管理和基本医疗服务,确保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全部签约。探索为慢性病患者设立家庭病床,使居家签约老人享受全方位、个性化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健康管理和急诊、转诊等医疗保障;对行动不便和失能失智的老年人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等上门服务。〔牵头单位:市卫计委、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发挥中医药在健康养老中的作用。坚持中西医并重,推动中医药和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以我市被确定为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试验区为契机,利用医改红利,激励各级医疗机构发展中医,激励中医药专业人员提供中医药服务,引导百姓选择中医药服务。将中医药养生保健、中医药康复医疗和“治未病”理念融入养老全过程,利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全面提升老年人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鼓励各级医院设立中医康复机构,探索发展以中医康复为主的养老机构,有条件的可设立以老年病、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药门诊部、诊所或诊室。加大医保基金扶持力度,在医保基金支付“中药饮片药事服务费”、“中医辨证论治费”的基础上,逐步将非药物中医治疗项目列入门诊统筹,扩大中医康复在城乡居民医保中的支付范围。对有自付比例的中医诊疗技术项目降低或取消门诊和住院自付比例,对具有治疗特征的中医康复诊疗项目门诊由基金统筹支付30%以上。〔牵头单位:市卫计委、医保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鼓励社会力量针对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或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创办医养结合机构或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支持企业围绕老年人的预防保健、医疗卫生、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需求,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食品药品、康复辅具、日常照护、文化娱乐等老年人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牵头单位:市卫计委、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人社局、财政局、国土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推进“互联网+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大力发展以互联网为载体的信息技术在健康养老服务中的应用,加强医养结合服务体系智能化建设,各县(市、区)至少要引进或培育1家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专业组织,形成“互联网+医养”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为老年人提供线上信息和线下实体援助服务。利用老年人生活健康信息、电子档案、电子病历等信息系统,推动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与区域人口健康信息的对接,整合资源,实现老年人生活信息和医疗信息共享利用,为老年人提供远程健康管理、健康指导等服务。〔牵头单位:市民政局、经信委,责任单位:市卫计委、财政局、通信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突出政策引导。将医养结合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对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落实好相关支持政策。拓宽市场化融资渠道,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投融资模式。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优先保障用地;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提供用地。

(二)加强队伍建设。支持三明医学科技职业学院增设中医学、针灸医学、康复治疗技术、护理(老年护理)等专业,加快培养本土化医疗卫生人才。支持养老机构与医学院校开展医护人员的定向培养和合作培养,不断加强医养结合发展的人才保障。建立医养结合人才队伍的轮训机制,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将老年医学、老年护理、康复人才作为急需人才纳入卫生技术人员培训规划,大力推进养老护理员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完善薪酬、职称评定等激励机制,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在养老机构从事医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职称时,与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同等对待,并适当倾斜。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护理员(护工)的岗位管理和监督,明确护理员(护工)工作职责、服务内容和服务规范等,提高服务质量。

(三)规范服务行为。各县(市、区)卫计局要与社区医养结合卫生服务站、村卫生所签订托管协议,落实药品、耗材零差率销售改革。社区医养结合卫生服务站、村卫生所要严格规范静脉输液和抗菌药物使用,建立健全医疗护理和养老服务转接评估机制,为老年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健康服务。对明确诊断的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在社区医养结合卫生服务站、村卫生所就诊的,免费提供限定的基本药物。

(四)强化信息支撑。推进医养结合信息平台数据标准化建设和信息共享,建立统一的数据交换共享指标体系,实现跨部门、跨区域的业务协同和信息资源共享。以社会保障卡作为医养结合金融信息服务的载体,探索推进养老保险金、高龄津贴、失能补贴、特困老年人生活补贴、抚恤优待金等社会保障性资金领取“一卡通”;实现老年人就医、购药、医疗项目记录、医疗处方记录、实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在线金融服务等功能,节约社会投资,提高工作效率。

(五)落实优待政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全面落实老年医疗服务优待政策,对高龄老年人看病就医实行优先照顾,开通绿色通道,在挂号、就诊、收费、取药、住院等窗口明显位置要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加强医务社工和医院、医养结合机构志愿者队伍建设,完善志愿者招募、管理、服务、评估、激励等制度保障,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门诊导医、住院陪同等服务,在医疗服务中体现爱老、敬老的良好风尚。

(六)探索服务制度。积极完善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提高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探索将符合规定的医疗、康复、护理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增强老年人对护理照料的支付能力;探索建立养老服务志愿者制度,解决养老机构护理人员短缺问题,降低机构的运行成本。参照公民无偿献血的做法,鼓励全社会成年公民利用节假日或业余时间,到养老机构为老年人开展护理、陪伴等志愿者服务,实行志愿者服务时间累计制,并成为个人年老时享受相同时间免费服务的依据。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医养结合服务业的重要意义,把推进医养结合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及促进养老、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总体部署,制定出台推进医养结合的政策措施、规划制度和具体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大力推进医养结合发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医养结合工作的落实,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加大引导和扶持力度,并将促进医养结合发展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考核。

(二)增强工作合力。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落实和完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共同支持医养结合发展。民政、卫计部门要科学规划辖区内的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并履行好行业规范、业务指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实现养老服务资源和医疗卫生资源的有效衔接。其它各成员单位要立足部门职能职责,在政策制定、项目申报、人力资源、经费、土地审批及信息技术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对医养结合机构和相关服务工作给予政策支持。各地卫计、民政部门要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审批工作,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打造“无障碍”审批环境。同时,根据申办人的需要和条件,在设立条件、提交材料、建设标准、服务规范等方面,为医养结合机构申办人提供咨询和指导,减少繁文缛节,提高办事效率。

(三)抓好试点示范。确定梅列、三元、永安、沙县、尤溪为医养结合试点单位,加快推进医养结合试点。同时,各县(市、区)都要规划建设一批特色鲜明、示范性强的医养结合试点项目,积极探索促进医养结合的有效形式,积累经验、逐步推开。市卫计、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密切跟踪各地进展情况,帮助协调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四)加强督查考核。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以落实医养结合政策情况、医养结合服务覆盖率、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无缝对接程度、老年人护理服务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评估体系,加强医养结合工作绩效考核。市卫计、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医养结合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服务信息公示和服务满意度评价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对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机构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不断完善相关政策,确保医养结合工作落实到位,促进医养结合健康持续发展。

(五)营造宣传氛围。要广泛开展社会宣传和典型报道,推介传统养老模式向医养结合养老模式转型的重要意义,系统宣传国家、省、市出台的促进健康养老和医养结合的相关政策,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推动政策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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