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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关于2017年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申报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政府网 2017-06-16 10:39:28

文件名称: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关于2017年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闽质监〔2017〕132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把推动发展的立足点转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的精神,按照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进一步推进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闽政〔2015〕30号)的要求,推动城市将发展方式转到以提高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上来,大力提高城市市民质量获得感和质量满意程度,全面提升城市发展综合质量水平,树立质量强市标杆,为建设质量强省奠定基础,现将《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关于2017年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申报工作的通知》(质检质函〔2017〕3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城市是人类文明的组成部分,是人类社会走向成熟的标志,是一个国家的细胞。广大城市是建设质量强国、质量强省的中坚力量,建设质量强市是实现质量强国、质量强省的前提和基础。推进质量强国、质量强省建设,必须从质量强市做起。建设质量强市是城市政府发挥质量在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依靠质量推动城市发展提质增效升级的理念和模式,是推动城市发展的综合抓手,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具体体现。通过质量强市建设,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以及政府管公共管理质量,全面推动文化、生态、政府服务等诸多领域质量水平,不断提高百姓的幸福指数和生活质量,提高市民的质量获得感和满意程度,让广大人民群众真正得到实惠,这既是城市政府的职责所在,也是民本政府的核心追求。自2012年以来包括我省厦门市、福州市和泉州市在内的全国70多个城市经质检总局同意先后开展了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深圳市、厦门市已成为全国首批命名“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荣誉称号的城市,走在了全国前面,树立了标杆,具有典型的示范带头效应,是各地学习借鉴的榜样。

二、推选工作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向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汇报,推动城市政府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意识,坚持质量优先的发展理念。牵头做好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的宣传、动员、培育和申报的组织工作,认真推选符合申报范围和条件,政府高度重视质量工作、质量强市建设成效突出、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积极性高、城市质量发展和质量工作水平高、连续多年来政府质量工作考核成绩领先的城市(包括县级市、县、区),按照质检总局规定的程序与要求,由城市政府自愿提出创建申请。申报城市要积极向本市人大、政协汇报创建活动的安排和设想,并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做好监督和指导。

三、工作要求

1.申请时限:申报城市应于7月10日前向省质监局提出申请,递交《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申报表》(见附件1)等全套相关资料(包括纸质材料一式6份和电子版1套,电子版应提供全套材料全文的word版文件和盖章后的电子扫描文件)。

2.推荐上报:省质监局将根据申报情况,会同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行初步审查,向省质量强省工作联席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经省质量强省工作联席会议同意推荐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3.工作手册:为便利各地开展争创工作,我局根据质检总局有关文件编制了《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工作手册》(见附件2)一并印发。

工作中有关事项,请与省质监局质量管理与认证处联系,联系人:李海平,地址:福州市华林路147号省质监局大楼1901,邮编:350003,电话:0591—87825424,传真:0591—87830445,电子邮箱:327889028@qq.com

附件:

1.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关于2017年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申报工作的通知》(质检质函〔2017〕35号)

2.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工作手册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6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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