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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政府关于加强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决定
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政府网 2017-07-11 17:58:28

文件名称:厦门市政府关于加强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决定

文件编号:厦府〔2017〕212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保障2017年在本市举办的重大国际性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福建省、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授权决定,现就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物品安全管理作出如下决定:

一、禁止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汽油、柴油、液化石油气和醇基燃料。

禁止在思明、湖里区销售散装汽油。在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个人购买散装汽油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单位购买散装汽油的,应当提供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散装汽油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散装汽油专机销售、实时监控、购买实名登记、异常情况实时报告等管理制度。

禁止在加油站、加气站等油气作业管理区域停放除正常油气作业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辆。

禁止从事餐饮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单位的食堂或者餐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醇基燃料。

二、禁止销售、运输、购买枪支弹药、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易制爆化学品、射钉器(弹)、弓、弩、烟花爆竹。禁止爆破作业、持枪狩猎、射击训练和移动使用放射性物品等活动。

涉及国计民生,确需运输、购买前款规定的危险物品的,审批部门应当从严审批,严格监管;相关单位应当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三、禁止销售管制刀具,在售管制刀具一律下架封存;禁止向未成年人、行为异常、精神异常和身份不明的人员销售刀具,经营者发现有行为异常或者精神异常人员购买刀具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在思明、湖里区销售除管制刀具以外的其他刀具的,经营者应当查验并登记购买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及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

四、禁止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蚀性、传染病原体、管制器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危险性物品进入公交场站、船舶码头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本市候车场站、候船码头以及公交车、长途客车、旅游包车、出租车、客运船舶上的安全检查人员有权对乘客携带物品实施安全检查,有权拒绝不配合安全检查的人员进入场站、码头和乘坐车、船。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参加安全检查培训并佩戴安全员标识。

前款所称安全检查人员包括候车场站、候船码头配备的专兼职人员,公交车的驾驶员或者配备的专兼职人员,长途客车、旅游包车和出租车的驾驶员,以及客运船舶的工作人员。

五、涉及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24小时专人看护本单位所有或者保管的危险物品,严格危险物品出入检查登记制度,发现有涉及危险物品的异常情况,负有保管、检查等管理职责的单位及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六、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危险物品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整改,必要时可以视情采取查封、扣押,直至停止经营、使用等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予以从重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决定自2017年8月20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17年9月8日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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