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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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我们对《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14〕24号)进行了修订。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公务员局
2017年8月31日
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直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坚持总量控制,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和规模,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
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31日前同时报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具体如下: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九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对于未发生的事项,报销额度上限应按明细标准进行相应扣减。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培训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资料、交通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培训
360
150
70
20
600
二类培训
300
130
50
20
500
三类培训
270
130
30
20
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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