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南平市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文件编号:南政综〔2017〕440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7〕484号文批准同意,征收延平区炉下镇炉下村集体土地0.1607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炉下镇集镇生活污水处理及管网工程项目。
征收土地位置:延平区炉下镇炉下村。
二、被征地单位及面积:
征收延平区炉下镇炉下村集体土地0.1607公顷(地类为:水田0.1607公顷)。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2〕57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南政综〔2013〕286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延平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南政综〔2017〕76号)精神,并按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其中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一)征收水田补偿标准: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660750元/公顷×1=660750元/公顷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26430元/公顷×1倍=26430元/公顷。
四、安置途径:
征收土地安置统一以货币方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2017年9月30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南平市国土资源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本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之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I 相关 / Other
I 热点 / Hot
-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省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 福建省物价局物价大厦物业购买服务服务类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发改委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福建省政府关于公布第九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及保护范围的通知
- 关于公布第九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及保护范围有关情况的说明
- 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城市供水水质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关于许守尧等7位同志任前公示的公告
- 福建省城乡绿化暨古树名木保护专家库名单公告
- 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环境保护厅例行新闻发布实施办法》的通知
- 福建省经信委关于确定品牌培育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及示范企业名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