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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政府网 2017-10-16 09:59:30

文件名称:南平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南政办〔2017〕170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南平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南平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南委发〔2014〕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单列考核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安委会)负责组织,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安办)负责具体实施,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共同参与。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注重日常监管,突出工作重点,强化责任落实。

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考核内容

1.落实安全责任。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明确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2.推进依法治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完善地方安全生产制度和标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依法依规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3.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落实监管执法经费、装备,创新监管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

4.加强安全预防。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实施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工程。

5.强化基础建设。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生产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筑牢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础。

6.防范遏制事故。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防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有效防范较大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对市直单列考核单位主要考核内容

1.落实监管责任。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机制,依法依规认真履行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开展专项治理。组织本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防范安全风险,消除安全隐患。

3.强化监管执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规定和要求,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执法检查。

4.夯实基础工作。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强化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和事故统计等工作。

5.防范遏制事故。加强本行业领域事故防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有效防范较大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

第六条市政府安办依据本办法和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目标任务,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经市政府安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七条考核实行100分制评分,对照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逐项扣分,直至单项分值扣完为止。

第八条被考核单位在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组织事故抢险救援等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经市政府安办认定,给予适当加分;对未完成工作任务、不按规定执行有关要求,以及受到警示通报、约谈等,给予相应减分。

第九条?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次(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

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

得分60分以上至80分以下的为合格;

得分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单位。

第十条强化重特大事故防控情况考核,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不合格评定。

第十一条考核工作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平时督查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各县(市、区)、市直单列考核单位在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自查自评书面材料报送市政府安办。市政府安办组织现场核查抽查。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单列考核单位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年度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报告在每年1月15日前书面报送市政府安办,以便及时汇总点评。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单列考核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的年度考核情况,由市政府安办进行汇总和综合初评,经市政府安委会审议,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市政府进行通报表彰。同时将考核结果抄送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综治办、市文明办。

第十四条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的单位,责令其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市政府安委会书面报告。市政府安委办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五条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市政府安办依据本办法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经市政府安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政府、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和实施本地、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本办法由市政府安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与本办法规定不相符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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