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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政府关于莆田市2017年度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政府网 2018-01-22 10:56:33

文件名称:莆田市政府关于莆田市2017年度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

文件编号:莆政土〔2018〕5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市国土资源局:

莆田市2017年度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经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7〕758号)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为实施莆田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4.5315公顷(其中耕地3.5046公顷)、未利用地0.169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核定征收荔城区拱辰街道莘郊村水田0.379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06公顷,黄石镇七境村水田0.001公顷、林地0.2699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2987公顷,瑶台村水田0.5977公顷、旱地1.1272公顷、其他农用地0.321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4.939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163公顷、未利用土地0.1694公顷,新度镇青垞村水田0.050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3683公顷,秀屿区笏石镇岭美村水田1.2091公顷、旱地0.1392公顷、其他农用地0.435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302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1.6543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核减01号地块面积0.6558公顷。

二、你局要积极配合荔城区、秀屿区人民政府以及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征缴。

三、你局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荔城区、秀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动工建设。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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