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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政府网 2018-02-05 11:07:27

文件名称: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件编号:闽质监〔2018〕22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设区市质监局,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质检总局令第140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Z6001-2013)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考核范围和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省质监局指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并重新明确其考试范围(见附件)。

考试机构应当满足质检总局规定的考试机构基本要求,具备与所从事考试项目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考评人员、健全的考试质量体系及相关管理制度等必备条件和能力。按照理论知识考试机考化、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实物化(模拟化)要求配置资源条件,并在本机构考试场所对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进行考试。考试机构资源条件不满足考试项目要求的,省质监局将取消其相应的考试项目。

二、作业人员考试机构所设考试基地及考点,应经所在地设区市质监局(市场监管局)进行考核并报省质监局同意,由省质监局在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不得在未经批准的基地或考点组织考试。

三、各设区市质监局(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等规定,对经指定的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在本辖区内考试基地及考点考试合格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资格许可。考核发证的特种设备作业种类与项目,按照附件要求填写。

四、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应在考试前5个工作日将考试项目、计划人数、考试时间、地点及考评人员等信息报送发证部门,并于考试前2个工作日向发证部门上传考试人员名单,发证部门可派员进行现场监督。考试合格人员,由作业人员考试机构按照合格人员委托,在考试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报送考试结果及相关材料,包括《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证受理表》、《考试汇总表》、《拟办证人员花名册》等。考试合格但无法办证的,另须报送《无法办证人员花名册》,并书面说明无法办证原因。

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复审,由其聘用单位或持证人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书面申请延期复审,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延期复审合格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新的有效期限应当自上一次有效期限到期日期起算。复审不合格或未申请延期复审而证书超过有效期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

六、作业人员发证机关应在发证或复审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特种设备动态监管平台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相关信息上传《全国特种设备从业人员公示信息查询》系统。作业人员考试机构每年12月25日前,应将本年度考核情况书面报告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七、各设区市质监局(市场监管局)应加强对辖区内各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的考试基地和考点的监督抽查,对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并报告省质监局。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省质监局2011年印发的《福建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实施办法》(闽质监特〔2011〕314号)、《关于下发〈福建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实施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闽质监特〔2011〕423号)同时废止。

附件:福建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及承担的考试项目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1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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