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福建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文件编号:闽政文〔2018〕55 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研究,省政府决定再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取消2项、下放5项(含委托)、调整28项。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下放(含委托)和调整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凡属于取消和下放(含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减权放权监管责任清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下放(含委托)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省直有关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各地的沟通联系,制定配套措施,加强指导培训,确保下放或委托事项落实到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积极做好承接工作,确保接得住、管得好,更加便民惠企,让基层、企业和广大群众有更多的改革获得感。
附件:1.取消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项)
2.下放(含委托)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5项)
3.调整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8项)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1
取消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
2
项)
序
号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审批
对象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调整意见
1
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许可
1.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27
号)
第九条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以下称中央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单位以外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和证明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受理申请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2.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
2009
年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9
号公布,
2015
年商务部令第
2
号修改)
第七条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应当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中央单位以外的单位应当向注册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商务厅
企业
实施“双随机”抽查,抽查内容为:
1.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是否足额缴纳备用金;
2.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是否及时报告业务开展情况、报送统计资料;
3.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在境外与业主签订合同后,是否及时向驻外使(领)馆报告登记;
4.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
根据管理需要确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国务院令第
676
号取消。
2
排污许可证核发
1.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五条第二款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2.
《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第二款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省环保厅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
1.
加强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2.
对市县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加强指导。
根据环保部《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
2016
〕
186
号),省级取消排污许可证核发,市、县仍然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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