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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区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政府网 2018-04-23 10:03:50

文件名称:厦门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区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厦府办〔2018〕59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对区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对区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区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教育职责,优先发展教育,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加快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市,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福建省《教育督导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办法》和《福建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办法(修订)》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区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是指对区政府领导、管理、保障、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工作有关情况的督导(简称对区督导)。

第三条对区督导每年开展一次,由厦门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领导,厦门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对区督导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督导评估的内容

第五条对区督导评估的内容,包括“职责与治理”“条件与保障”“结构与发展”“质量与水平”等四个方面,具体包括:

(一)职责与治理。主要评估区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职,统筹规划区域教育发展,制定学校布局规划,加强教育管理监督,补齐教育民生短板,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等方面情况。

(二)条件与保障。主要评估区级人民政府在保障教育经费投入,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情况。

(三)结构与发展。主要评估区级人民政府推动区域内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以及特殊教育、终身教育等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情况。

(四)质量与水平。主要评估区级人民政府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升区域教育质量整体水平的情况。

第三章督导评估的实施

第六条区级自评。区级人民政府依据《福建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办法(修订)》,每年进行一次自查自评,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履职情况的自评报告报送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自评报告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督导评估。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在区级自评的基础上,于每年4月对省级督导评估“双随机”抽查对象开展市级核查;对省级督导评估抽查对象之外的其他区,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依据《福建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修订)》,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和补短板项目,抽取重点指标开展督导评估。

第八条反馈意见。市级督导评估组根据区级人民政府自评和督导评估情况,列出问题清单,形成督导评估意见,向接受督导评估的区级人民政府反馈。

第九条整改复查。区级人民政府按照督导评估意见制定整改方案,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限,在30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视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

第十条发布报告。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综合区自查自评、实地督导评估和整改复查等情况,形成年度区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市级督导评估报告,报经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四章结果的运用

第十一条督导评估结果作为对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现重特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区级人民政府,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将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适当形式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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